Cao Thi Duc 女士和 Nguyen Kieu 先生提出了虚假投诉。
(Baonghean) - Cao Thi Duc 女士和 Nguyen Kieu 先生(演州县演福乡第 4 村)对演州县人民委员会于 2013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第 1729/QD-UBND 号决定提出异议,该决定吊销了 Cao Thi Duc 女士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签发日期为 1999 年 10 月 25 日,编号为 L123963,地块编号为 981,面积为 390 平方米)2阮忠权先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她的家人(隶属于演州县演福乡)不符合规定,因为她的家人从阮忠权先生手中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并自1993年以来一直稳定使用该土地;转让给她家人时,土地登记簿上就有阮忠权先生的名字。2014年4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1660/QD-UBND-KT号决定,就高氏德女士和阮侨先生的投诉做出如下决议:
- 阮氏堂女士和阮氏月女士向演州县人民委员会提起诉讼,控告该委员会于 1999 年向阮侨先生和高氏德女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法律,理由是第 981 号地块,面积为 390 平方米2阮氏唐女士和阮氏月女士父母留下的财产(共同财产)。
- 2013年7月8日,演州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第1729/QD-UBND号决定,撤销了演州县人民委员会于1999年10月25日向阮侨先生和高氏德女士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L123963,地块编号981,面积为390平方米。2属于演州区奠福公社。
根据结果:
+ 检查并验证土地来源和使用过程。
+ Cao Thi Duc 女士的出身和土地使用历史的证据。
+ 检查并核实土地使用权证书向阮侨先生和高氏德女士的转让和授予情况。
+ 关于各个时期的土地管理记录。
+ 关于土地使用地块编号981的现状,面积390平方米2。
+ 演州区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
+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于2014年3月3日组织的对话结果有来自演州县人民委员会和演福乡人民委员会的代表高氏德女士和阮侨先生参加;相关人员有阮氏唐女士、阮氏月女士(缺席)、高氏芳女士(阮忠权先生之妻)、高仁禄先生(阮氏劝女士之夫)以及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领导的跨部门工作组。
省人民委员会得出结论:
1. 高氏德女士投诉关于演州县人民委员会于 2013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第 1729/QD-UBND 号决定,该决定撤销了 1999 年 10 月 25 日向阮侨先生和高氏德女士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 L123963,地块编号为 981,面积为 390 平方米2隶属于演州县演福乡的该县的投诉不符合规定,是虚假投诉,原因如下:
- 高氏德女士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在准备、确认和评估方面均不完善,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演州县人民委员会向阮侨先生和高氏德女士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没有提供乂安省人民委员会1996年4月8日第843/QD/UB号决定中关于住宅用地、园地和住宅用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审批和颁发有效文件规定第6条规定的文件(过户材料尚未得到演州县人民委员会的批准,房屋过户证书仅得到演福乡人民委员会的确认)。
- 面积 390 平方米2田福乡1号地块981号土地,原为阮攸先生和范氏璧女士的土地,但阮忠权先生并无根据继承法规定立下遗嘱或签订遗产分割协议;阮忠权先生亦无根据法律规定持有其他关于上述地块使用权的法律文件,因此,他无权转让面积为390平方米的土地。2根据1993年7月14日土地法第30条第2款规定,转让给高氏德女士。
2. 演州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作出的第 2621/QD-UBND 号决定,解决 Cao Thi Duc 女士的投诉,确保遵守法律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