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审查并公布行政程序

May 26, 2014 22:02

(Baonghean)- 为落实政府 2010 年 6 月 8 日第 63/2010/ND-CP 号关于行政程序控制的决定、政府 2013 年 5 月 14 日第 48/2013/NDPC 号关于修改和补充有关行政程序控制的若干法令条款,确保简化行政程序,全面、准确、同步、统一、透明和及时执行行政程序法规,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发出第 2921 号批示,要求各厅局长、省级分支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严格执行以下内容:

1.根据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以及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有计划地审查本机关、单位的规章和行政程序,及时修改、补充、替换、废止或取消不必要和不适当的规章和行政程序,减少行政手续或降低个人、组织和企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2. 省级部门、行业、部门更新政府、各部委、部级机关的法律文件,起草关于公布其管辖领域、领域的行政程序(新公布、修改、补充、撤销、废止)的决定,并送司法部(行政程序监察处)进行质量控制,然后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公布,并遵照司法部2014年2月7日第05/2014/TT-BTP号关于指导公布、公布行政程序、报告行政程序监察执行情况和结果的通知的规定。

3.责成司法厅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综合报告本省各机关、单位行政程序审查、颁布工作的执行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