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问答

April 30, 2014 14:40

(Baonghean)- 问题:阮氏安女士(荣市兴平坊)提问:根据新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6个月产假。如果女职工希望提前2个月复工,她是否有权获得这2个月的工资?

回答:

2012年《劳动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法》第157条第1款明确规定:

1.女职工生育前后可享受6个月的产假。

如果女员工生下双胞胎或以上,从第二个孩子开始,每个孩子的母亲可额外获得一个月的假期。

产假最长不超过2个月。

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生育福利。

3.女职工按本条第1款规定休完产假后,如有需要,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额外享受无薪休假。

4.女职工按本条第1款规定休产假前,如有需要,经有权机关检查、治疗机构确认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对职工健康无害,并经雇主同意,产假至少4个月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

在这种情况下,女职工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日工资外,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继续享受生育福利。

因此,女职工在生育前后享有6个月的假期。《劳动法》第240条第2款b项规定,在本法施行前(2013年5月1日前)休产假的女职工,在2013年5月1日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产假的,生育时享受制度的时间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157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产假结束前,如有需要,经有权的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确认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对职工健康无害,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在产假至少4个月后返回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女职工除可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应工作日工资外,继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2013年5月1日前已享受产假,且自2013年5月1日起仍在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产假的女职工,生育时享受制度的时间按照2012年劳动法的规定执行(产假为6个月)。

职工在产假结束前符合返回工作岗位条件的,领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继续享受生育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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