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部发布关于防止垃圾邮件和诈骗信息的指令
2014年12月24日,信息传媒部长阮北山签署并颁发了关于防止垃圾信息、诈骗信息和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的第82/CT-BTTTT号指示。
指示明确指出:近年来,在国家管理机关、企业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组织、个人的一致支持下,通过短信和网络信息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国内政治局势做出了贡献,特别是利用短信服务及时向民众传达政府信息、防疫信息,组织慈善活动,捐款捐物,支援和帮助处境困难的民众,鼓励军人在保卫边海岛的岗位上感到安心,为维护祖国主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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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邮件和诈骗信息的传播再次呈上升趋势,给人们带来了损害和困扰。插图:互联网。 |
但近期,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网络不良信息、侮辱单位声誉、个人荣誉和尊严、色情、算命、赌博、彩票等内容死灰复燃,给用户带来危害,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引起社会公愤。
为了防止垃圾邮件和诈骗信息的传播,加强未来互联网信息管理,信息通信部部长要求各机关、单位和企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电信部
1.1. 加强预付费移动用户信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2012年4月13日第04/2012/TT-BTTTT号关于预付费移动用户管理的规定,作为防范和处理利用预付费SIM卡传播垃圾信息和诈骗短信行为的依据;加强落实2012年10月12日第14/2012/TT-BTTTT号关于地面移动信息服务资费的规定,减少虚拟用户、垃圾SIM卡数量,提高预付费移动用户信息准确性;积极配合公安部完善和使用居民身份证电子数据库。
1.2.尽快完成并提交部长签署颁布第72/2013/TT-BTTTT号指导性法令,规范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与移动电信企业之间的对接,其中详细说明短信号码、使用短信的信息内容服务的价格划分比例、确保内容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措施、企业间公平竞争,促进内容服务的发展,为限制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做出贡献。
1.3.研究提出合理的广告信息资费管理规定,鼓励组织、企业依法发布广告信息。
1.4.尽快完成互联网电话和短信服务(OTT)管理条例,包括限制互联网发送垃圾短信的条例。
2.信息安全部
2.1.密切跟踪信息安全法项目实施进度,构建完整的个人信息管理法律通道。
2.2.重点落实政府2008年8月13日第77/2012/ND-CP号关于修改、补充政府反垃圾邮件第90/2008/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第77/2012/ND-CP号法令的内容,要求移动电信企业按规定建设能够根据频率、发送来源、短信内容关键词等有效拦截垃圾短信的技术系统。
2.3.主持、协调、配合有关组织和个人推进垃圾短信治理工作。
2.4.主持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对用户有关防治垃圾短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普及工作。
2.5.积极提出防范垃圾短信的解决方案,包括研究制定手机用户短信发送频率的规定;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网上非法收集、交易个人信息、客户手机号码信息的行为。
3.新闻系、广播电视与电子信息系
3.1. 指导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子报刊、组织、企业设立通用电子信息页面、社交网络和提供电子游戏服务的企业,加强向社会、企业和用户传播有关防止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的法律、机制、政策和信息;定期向服务用户提供警示信息和建议,以预防和限制互联网上,特别是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论坛、社交网络、在线电子游戏和基于互联网的对话应用程序(OTT)中的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
3.2.广播电视与电子信息系:
a) 尽快制定关于规范移动电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的第72/2013/ND-CP号指导性法令,明确电信服务提供商和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密切配合,防止和限制垃圾信息、不健康信息、违法信息和影响用户的信息的传播;
b) 积极与国内电信和互联网服务行业协会、企业以及部内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研究建议部领导提请主管部门出台鼓励和促进国内组织和企业同步发展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受国内用户欢迎的互联网服务等机制和政策;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和防范互联网上的违法信息内容。
4. 部级监察局
主持并配合电信部、信息安全部、越南计算机应急响应中心(VNCERT)加强对传播垃圾信息、诈骗信息、提供违法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审查和严厉处理;同时,指导和指挥信息通信部专业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对传播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暂停提供服务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越南计算机应急响应中心(VNCERT)
5.1 加强监测,发现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的苗头,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处理违法行为;密切配合检查机构、国家有关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传播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的组织和个人。
5.2.配合有关单位抓紧完成并报请部长签署颁布关于反垃圾邮件的第77/2012/ND-CP号指导性议定,以帮助信息内容服务市场健康、公平地发展,为限制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保障电信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5.3. 迅速升级并有效运行接收服务用户垃圾信息、自动收集垃圾信息、接收广告信息副本的技术系统;建立协调机制,收集并向负有反垃圾信息职能和责任的机构和组织提供垃圾信息反馈信息。
6.部新闻中心、新闻机构、中央和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
6.1. 增加垃圾信息防治活动及已处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新闻报道和文章的发布时间,以便群众知晓和防范;将群众对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的投诉转交主管部门审议处理。
6.2. 定期宣传提高警惕,不要回复或听从来历不明、含有广告内容、推销或冒充企业、组织和个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短信或指示;建议人们在自己不清楚或不确定服务信息和服务费用的情况下,不要向服务提供商发送短信;向信息通信部456号提供有关垃圾短信反馈系统的完整信息。
7.各省、直辖市信息通信部
7.1.在遵守垃圾短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研究并向主管部门建议出台适用于本地的防治垃圾短信相关规定。
7.2 加强巡查、审查,严厉查处违反预付费移动用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在管理区域内传播垃圾短信、诈骗短信、提供违法信息的行为。
7.3. 指导地方新闻机构、电台、电视台增加播放时间、宣传文章,提高民众对垃圾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垃圾信息危害和诈骗信息的认识,时刻提高警惕,保护自己,避免受骗。
8.移动通信业务
8.1. 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其网络内的所有用户发送短信,以提高用户预防和打击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的意识;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用户有关广泛和严重的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
8.2. 加强对与您合作的信息内容服务企业活动的审查和监督,如发现企业有传播垃圾信息、欺诈信息、提供不健康内容的服务、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的迹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终止业务合作合同,同时报信息通信部(电信司、部监察局、信息安全司)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8.3. 按照规定建立能够有效拦截垃圾短信的技术体系,根据短信频率、发送来源、内容关键词等进行拦截;主动收集、统计垃圾短信中高频关键词,并及时更新垃圾短信拦截系统。
8.4. 加强监测和监督,发现传播垃圾信息的预付费移动用户,并立即采取行动,防止和召回违法者。
8.5. 定期检查和审核通过短信发送的广告活动,确保信息内容清晰、符合规定,且广告信息仅发送给已注册接收广告且未拒绝接收广告的用户。对于内容服务的广告信息,应确保广告信息包含完整的价格信息以及取消服务的说明。
8.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检查、防治和处理工作的要求,并全面报告执行情况。
9.信息内容服务企业
9.1.严格执行2013年7月15日第72/2013/ND-CP号法令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互联网服务和网络信息的规定中关于在移动电信网络上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规定;2008年8月13日第90/2008/ND-CP号法令关于反垃圾邮件的规定和2012年10月5日第77/2012/ND-CP号法令关于修改和补充第90/2008/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规定。
9.2 严格管理通过其服务号码提供短信内容服务;认真、积极落实国家主管部门关于防范和处置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的协调要求;积极配合移动通信企业处理与其服务相关的内容服务投诉。
9.3. 在广播、电视、电子报纸、印刷报纸、传单等方式通过短信发布内容服务广告时,应完整、清晰地张贴和宣传服务价格和费用,并提供配置要求和可以使用该服务的手机类型的信息;在其网站和广告节目中,在与该服务对应的语法旁边完整地发布服务价格和费用的信息。
9.4. 通过短信、有奖短信服务或投票、捐赠或支持计划宣传内容服务时,必须发布并提供完整、清晰的定价信息。
10.社交网络服务企业、网络电子游戏服务企业、设立电子信息页面的组织及企业
10.1.严格执行2013年7月15日第72/2013/ND-CP号法令中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互联网服务和网络信息有关社交网络服务的规定;2014年8月19日第09/2014/TT-BTTTT号通函中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电子信息页面和社交网络信息的规定;
10.2 建立自动预警机制,在用户登录使用服务时立即向用户提示(强制显示)社交网络和网络电子游戏中的欺诈短信、诈骗信息的形式和迹象;指导服务用户在发现欺诈短信、诈骗信息、不健康信息和违法信息时如何处理并向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电子游戏服务提供商举报。
10.3. 当自行发现或收到服务使用者的警告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检查并及时预防社交网络和电子游戏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服务使用者的权益。
10.4. 积极主动地部署协调机制,以便能够根据2014年8月19日第09/2014/TT-BTTTT号通知第5条第2款c点关于电子信息页面和社交网络信息管理、提供和使用的规定,立即删除违规内容。
11.部直属各机关、单位、各省、直辖市信息通信主管部门、中央和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机构、移动通信企业、短信内容服务企业、社交网络服务企业、网络电子游戏服务企业、综合电子信息网站建设组织和企业负责配合、深入领会、严格执行本指示。
电信局负责主持并配合信息安全局、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局、部监察局、越南计算机应急响应中心监督、督促、检查本指令的执行情况,每6个月定期总结结果并向部长报告。
来源:Info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