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市人民委员会解决有关卡拉 OK 业务的请愿

February 10, 2015 13:43

(Baonghean)- 收到乂安报社2014年12月2日第666/PC/BNA号公函,内容涉及转交一份公民请愿书,该请愿书反映荣市雄平坊阮文居街271号的卡拉OK营业时间超出规定时间,造成秩序混乱,且隔音系统无法保证,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

2015年2月3日,荣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5/BC-UBND号公文,解决公民的请愿,内容如下:

针对这一问题,荣市人民委员会指示市文化信息综合检查组根据文化体育旅游厅2014年8月15日第2146/QD-SVHTTDL号决定,关于暂停位于雄平坊阮文居271号卡拉OK经营场所的4间卡拉OK厅(包括:102、202、203、302厅)营业以及根据陈国江先生的请愿书反馈的情况进行检查,具体结果如下:

- 2014年11月20日晚11点30分,市综合督查组对阮文居第271号卡拉OK经营场所的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者仍在使用102号和302号卡拉OK厅开展经营活动。督查组已做好记录,并提醒该经营者严格执行文化体育旅游部第2146/QD-SVHTTDL号决定。

- 2014年12月23日22时30分,市综合督查组继续对陈国江先生位于阮文渠街269号的住宅(卡拉OK场所隔壁)进行噪音测量,结果显示:最大噪音值MAX为67分贝,最小噪音值MIN为54分贝。因此,该场所的噪音值违反了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10年12月16日第39/2010/TT-BTNMT号通函关于国家环境技术法规的规定(晚9时至早6时允许噪音值55分贝)。

- 2015年1月14日晚11点05分,继续对陈国江先生家进行噪音测量,具体测量结果为:最大噪音MAX为56分贝,最小噪音MIN为46分贝。该企业持续违反噪音规定。

因此,在检查过程中,兴平坊阮文渠路271号卡拉OK场所业主虽然尚未发现营业超过规定时间,但该场所业主并未严格执行2014年8月15日文化体育旅游厅第2146/QD-SVHTTDL号决定的要求。该场所业主仍使用102号和302号房间进行营业。另一方面,在执行决定期间,该场所未解决隔音问题,卡拉OK厅继续发出噪音,影响了陈国江先生(该户居民毗邻兴平坊阮文渠路269号)的日常生活。

根据文化体育旅游厅2014年8月15日第2146/QD-SVHTTDL号决定的内容,荣市人民委员会指示文化信息厅向乂安省文化体育旅游厅汇报阮文居街271号企业单位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的情况,并请其给予指导。

荣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继续研究采取措施,处理影响阮文居街 271 号卡拉 OK 营业场所周围居民生活的商业活动。

以上是荣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市民投诉内容对荣市雄平坊阮文居街271号卡拉OK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的报告。

荣市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