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阮氏侨女士在周光乡的土地使用权(第二次)
(Baonghean) - 没有法律依据承认阮氏翘女士在归合县周光乡的土地使用权(第二次)。
阮氏侨女士与张进成先生就乂安省归合县周光乡第54幅第171号地块928平方米的农用地使用权发生纠纷。阮氏侨女士声称,该地块已被其家人收回。2015年2月14日,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签发第766/QD-UBND.KT号批示,就阮氏侨女士与张进成先生之间的土地纠纷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
由周光乡人民委员会调解的结果和由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解决的第一起土地纠纷。
当前状态检查结果:
目前,争议地区被张进成先生用于水产养殖。
与争端方对话的结果:
2014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主持并协调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与阮氏侨女士和张进青先生进行对话,并达成以下成果:
阮氏翘女士不同意跨学科工作组关于解决争端的建议报告草案,继续请求国家承认其家人对属于地块54号、面积928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
张进成先生同意争议解决跨学科工作组的报告草案。
参加上述对话的各部门、各行业、归合县人民委员会、周光乡人民委员会均同意跨学科工作组检查、核实的结果、结论和报告草案中的建议。
结论:
1.该土地面积928平方米,属于Chau Quang乡第54幅第171号地块(目前由Nguyen Thi Kieu女士和Truong Tien Thanh先生争议),是沿河的冲积土地,由Chau Quang乡人民委员会管理,尚未根据法律规定分配给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
2.阮氏翘女士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认定为使用面积为928平方米、地图编号为54号的周光乡土地的权利,具体如下:
Kieu 女士没有文件证明她有权根据 2013 年《土地法》第 100 条使用有争议的土地区域。
1993年之前,当地政府认定乔女士的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她没有向主管政府机构登记土地使用情况。自1993年以来,乔女士一直没有使用过这块土地。
3.张进成先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获得使用面积为928平方米、地块编号171、地图编号54、周光乡土地的权利,具体如下:
Thanh 先生没有文件证明他有权根据 2013 年《土地法》第 100 条使用有争议的地区。
通过与跨部门工作组的合作,Thanh先生同意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14年9月8日作出的第2699/QD-UBND号关于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决定(不承认任何纠纷方的争议土地面积);
基于以上情况,决定:
第一条 无法律依据承认归合县周光乡第54号地块171号地块土地面积928平方米,归阮氏侨女士和张进清先生所有。上述928平方米土地为沿河冲积土地,由周光乡人民委员会管理,尚未依法分配给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
第二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如果不同意本争议解决决定,阮氏侨女士和张进青先生有权依法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提出上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长、各部门主任:资源环境部、财政部;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周光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氏侨女士、张进成先生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本决定予以实施。
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