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 PPP 项目投资者的激励措施的新法令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详细说明了《招标法》中有关投资者选择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该法令共10章99条,具体实施了《招标投标法》第1条第3款规定的选择投资者的若干条款,包括政府关于公私合作(PPP)投资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形式的投资项目;使用具有高商业价值的地块和土地基金的投资项目,需要从规定的已批准项目清单中选择投资者,在市区和新市区建设工程;商业住宅;商业和服务工程;不属于规定情况的多功能综合体。
除一般规定外,该法令还就资格预审和投资者选择计划、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者实施 PPP 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者实施使用土地的投资项目、通过指定招标选择投资者等作出了多项规定……
该法令规定了在选择实施PPP项目的投资者时应享受的激励措施。例如,如果投资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针对C类项目)已获批准,则该投资者将在财务-商业评估过程中享受激励措施。
具体而言,在采用服务价格法的情况下,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投资者必须在该投资者的服务价格上加上相当于服务价格5%的金额进行比较和排序。
采用国家出资比例法的,不享受激励措施的投资者,应当在自己拟定的国家出资比例基础上,增加拟定国家出资比例的5%,进行比较排序。
在采用社会福利和国家福利方法的情况下,有资格获得奖励的投资者将在投资者提出的国家预算支付中添加相当于国家预算支付 5% 的金额,以供比较和排序。
采用组合法的,投资者按照组合法的比例享受激励,但激励总额不超过5%。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