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或取消的乘客赔偿
交通运输部刚刚发布了第 14/2015/TT-BGTVT 号通函,规定在航空客运中,如果乘客已确认乘机但被拒绝运输或航班取消或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航班延误,则需支付不可退还的预付赔偿金。
《通知》规定,国内航班每位旅客的赔偿标准为:航程少于 500 公里的航班每位旅客 20 万越南盾;航程在 500 公里至 1000 公里之间的航班每位旅客 30 万越南盾;航程在 1000 公里及以上的航班每位旅客 40 万越南盾。
航程少于 1000 公里的国际航班每位旅客的赔偿金额为 25 美元;航程在 1000 公里至 2500 公里之间的航班每位旅客的赔偿金额为 50 美元;航程在 2500 公里至 5000 公里之间的航班每位旅客的赔偿金额为 80 美元;航程在 5000 公里及以上的航班每位旅客的赔偿金额为 150 美元。
承运人可以规定不可退还的预付赔偿金额,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
如果乘客接受,承运人可以向乘客提供不可退还的现金预付款、免费机票、继续使用承运人服务的补偿券或其他免费服务。
或者,如果乘客要求,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合适的支付中介服务进行支付。对于此种方式,承运人有义务在收到乘客请求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可退还的预付款。
某些情况下可免于赔偿:
《通知》还规定,承运人拒绝运输已持票并且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正在旅行中的旅客的,承运人不承担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支付不予退还的预付赔偿金的义务。越南民航法,具体如下:
1- 由于旅客的健康状况,承运人认为运输或继续运输将对该旅客、机上其他人员造成伤害或对航班造成损害;
2- 防止疾病传播;
3-旅客不遵守保障航空安全、航空保安、航空运输开发的规定以及对违反民航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4- 旅客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威胁飞行安全或者影响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的行为;
5- 乘客饮用酒精、啤酒或其他兴奋剂后醉酒,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6- 因主管部门通知的安全原因;
7-应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
此外,如果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航班取消或航班长时间延误,承运人也免于支付不予退还的预付赔偿金的义务:影响航班安全运行的天气条件;影响航班安全运行的安全风险;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决定,航班不能执行或长时间延误;由于旅客的医疗问题(登机后患重病或死亡)......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 Chinhphu.vn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