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品生产者被判入狱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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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 9月25日,省人民法院对Than Huu Phuoc(1974年出生,居住于胡志明市富润县第二坊)、Luong Thanh Tung(1982年出生,居住于胡志明市古邑县第十二坊)和Pham Van Do(1985年出生,居住于演州县演金乡)制造和贩卖假冒商品案进行一审刑事审判。

乂安省公安局侦查机关查明,2014年4月至12月,陈友福购进市场上流通的原材料,下令印制包装、纸盒、标签……后直接指挥工厂工人生产假冒大香牌卫生液、李施德林漱口水、可的比翁护肤霜、妮维雅香体露等多个品牌产品,数量多达数千种。其中,陈友福向梁清松出售近2500种产品。梁清松随后将这些产品转售给范文杜。杜将上述假冒产品运往演州、祥阳等县销售……后被抓获。

Đối tượng Thân Hữu Phước và đồng bọn
对象 Than Huu Phuoc 及其同伙

当局裁定,谭友福(Than Huu Phuoc)因生产假冒商品(相当于真品价值6.3亿越南盾)而承担刑事责任。梁清松(Luong Thanh Tung)因从谭友福处购买假冒商品(相当于真品价值5.43亿越南盾)而承担刑事责任。范文度(Pham Van Do)因交易假冒商品(相当于真品价值3200多万越南盾)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每个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人民法院以生产假冒商品罪判处Than Huu Phuoc有期徒刑42个月,并处罚金500万越南盾;以交易假冒商品罪判处Luong Thanh Tung有期徒刑30个月,Pham Van Do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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