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毕业生考入职业学校,可享受免交、减交学费、优先录取等政策。
自2011年7月1日起,享受学费资助、减免、优先录取政策的高校将有更多的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
这是在 2006 年 8 月 2 日第 75/2006/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中进行修改和补充的第 31/2011/ND-CP 号法令中规定的,该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了《教育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对中等教育毕业生就读职业学校的,给予学费补助、减免。
根据旧规定(第75/2006/ND-CP号法令),享受资助、免除、减免学费和优先录取的对象包括:战争伤残军人、病残军人、享受战争伤残军人等政策人员;军队英雄、劳动英雄、在劳动、学习、生产、战斗中成绩优异的人员;烈士子女、战争伤残军人、享受战争伤残军人等政策人员子女的学生;按国家一般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此外,根据第31号法令,政府总理还规定了政策性奖学金和学费减免的审批标准、级别和程序。教育培训部部长和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具体规定招生的优先顺序;为鼓励学生学习而颁发奖学金的标准、级别和审批程序;奖学金、学生补贴以及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教育赞助的颁发和发放。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部长负责规定学生的社会补贴。
根据GD&T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