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考生携带录音设备进入考场。

June 30, 2012 07:54

6月29日上午,教育培训部部长发布了关于修改和补充《招聘条例》若干条款的通知……

6月29日上午,教育培训部部长发布了关于修改和补充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若干条款的通知。

据此,教育培训部根据第36a条规定,增加了关于组织考试期间接收和处理负面信息的规定。同时,取消了禁止考生携带录音、传声、录像等技术设备进入考场的规定。



今年北江省私立土井中学考试委员会的高中毕业考试作弊场景 - 照片来自考生拍摄的视频


具体而言,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d项修改补充为:“考试和阅卷过程中,不得携带武器、爆炸物、易燃物品、啤酒、酒精、复写纸、橡皮擦、文件、通讯设备或可用于作弊的信息存储设备进入考场。考场内禁止吸烟。”


教育部还专门增设一章,规范考试不良信息处理及报告归档制度。具体而言,第36a条新增内容如下:“接收招生违规信息和证据的渠道包括:教育部招生指导委员会;各高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督察员和教育督察员。违规证据经核实真实性后,作为处理违规人员的依据。”

教育部还制定了关于提供违反入学规定的信息和证据的规定。具体如下:

鼓励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和群众发现、举报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

发现违反入场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接收机关处理。

有违反录取规定证据的,应于考试结束后7日内将证据送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接收地点处理。


提供违反招生规定信息和证据的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利用此类行为对考试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TN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