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审议国防安全教育法
11月14日下午,国会分组审议国防安全教育法、反恐怖主义法两项草案,并首次提出意见。
前江省国会代表黄文静发表讲话。
(图片:An Dang/VNA)
国防安全教育法草案仍缺乏具体性
在讨论国防安全教育法草案时,不少代表担心草案过于具体,容易出现“法律等待法令”的情况。
根据草案第42条,共有多达23条条款,指定政府、总理和各部委负责指导实施。代表们建议,对于已经实践检验、可行性高的内容,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以尽量减少指导实施的文件数量。同时,有必要对草案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和考量,避免与相关法律文件重复或冲突,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此外,还需明确和强调颁布该法的必要性。
有意见赞同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认为该法律草案仍然偏向行政化,社会化程度不高,没有促进国防安全教育特别是全民国防安全教育社会资源的整合。该法律草案应补充具体、严格的规定,明确社会化活动的条件、内容、形式、组织机制等,以吸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适当形式广泛参与,从而调动社会资源整合开展国防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激发爱国主义情怀,促进公民自觉学习、履行国防安全义务的责任,限制强制性的行政规定。
与会代表就法律草案的具体内容,即法律名称、法规范围;国家机关、组织、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非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负责人、宗教界人士和僧侣的国防安全知识培训;各机关、组织在国防安全教育方面任务和权限等发表了意见。
海防市代表阮越年建议增加第16条,对宗教领袖、僧侣、村长、村长进行国防安全知识培训,因为这些人威望很高,应提高他们参与国防安全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裴氏安代表(河内)建议扩大偏远地区民众的爱国主义和保卫国防安全意识教育对象。
代表杜金选(河内)表示,宗教领袖在团结中发挥着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但要以适当的方式。
代表Thich Minh Chau(河内)还表示,宗教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有适当的形式,以便这种力量能够积极参与并发挥其力量,避免行政命令。
许多代表对高中阶段国防安全教育内容特别感兴趣,并同意将国防安全教育内容融入到中小学生的科目中。
据代表陈红探(芹苴市)称,对于这一群体,有必要关注教育形式,重点提升他们的精神和意识,例如通过军事学期和课外活动。
范辉雄代表(河内)建议,有必要研究知识的量化,避免超负荷,并考虑该规定的可行性。
更明确地定义“恐怖主义”行为
与会代表基本同意,颁布《反恐怖主义法》的必要性,旨在将党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观点和政策制度化,同时为根据越南实际情况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融资工作奠定完整、坚实的法律基础;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及恐怖主义融资方面的国际合作。
阮明卡(芹苴)、朱山河(河内)、陶文平(河内)代表建议,草案应明确界定恐怖主义的概念,根据越南实践对恐怖主义行为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将其作为区别于其他破坏行为的基础,确保与《刑法》相一致。一些意见建议,应明确界定有权裁定恐怖主义案件的主体、有权决定反恐措施的主体,例如决定动员军队和警察参与反恐行动的主体、决定需要国际合作的内容的主体等。
很多意见建议不要单独成立专门部队,而是对现有骨干部队赋予额外的任务并进行彻底的训练,因为成立专门部队只执行反恐任务会造成浪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阮越然(海防)、阮明卡(芹苴)、朱山河(河内)等代表表示,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反恐部队,但考虑到越南的具体国情,不宜单独成立专门的反恐部队,因为这需要大量的装备和资金投入,而应与警察和军队等核心部队共同负责。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明确各机关和单位的职责和作用,因为在大规模案件中,规定的警力可能不够用。
阮越然代表(海防)还建议,草案应明确反恐司令官的任命,最高指挥官为总理,省级指挥官为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另一方面,有必要对军事力量的使用和动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国际合作问题也应在适当层面上得到考虑。
与会代表还就该法的名称、调整范围、“恐怖主义”的概念;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原则;指导委员会、实施反恐的专门力量;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等许多具体内容发表了意见……
据悉,11月15日上午,国会在国会大厅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中央预算分配的决议、关于2013年国会监督计划的决议,并讨论了修改和补充《个人所得税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下午,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关于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决议草案。
根据(TTX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