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民接待法》草案。

March 19, 2013 22:07

延续第十六次会议的气氛,3月19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公民接待法》草案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该草案将提交第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十三届国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3月19日上午举行。
(图片:An Dang/VNA)

根据政府的意见,《公民接待法》草案共10章71条,规定了各机关、组织、单位组织公民接待工作;申诉人、控告人、信访人、反映人以及接待公民的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在接待公民工作中的职责;公民接待总部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公民接待工作的管理;保障公民接待活动的条件;公民接待工作中的奖励和违规处理。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们一致认为有必要颁布《公民接待法》。过去,国家已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公民接待活动的法律文件,例如《申诉法》和2011年的《举报法》,以及细化上述法律若干条款的法令。然而,根据这些法律文件和其他许多法律规定,组织公民接待的内容和方式尚未满足实践要求。

不少意见认为,草案中不少规定不符合全面创新公民接待组织运作的要求。草案对公民接待工作的职责、公民接待工作中机关与机构间的协调问题、中央和地方两级公民接待机构的组织模式、信访、建议、反映内容涉及多个机关、单位、组织的案件的协调接待处理职责、信息提供协调机制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代表们建议,起草委员会要深入汇报我国公民接待工作的现状、其他国家公民接待活动的经验;同时,论证法律草案颁布后的可行性,提交国会审议并提出意见。

国会常务委员会多数委员表示,草案大部分章节仅侧重于国家行政系统内各机关接待公民的规定。但实际上,各机关在接待公民方面有着不同的职能和任务。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建议,起草机关应研究在《公民接待法》中明确国会代表、人民议会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待公民的规定。

关于第四章关于公民接待办公室的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以及部级、县级和乡级公民接待的规定,根据政府的意见,省级公民接待办公室被确定为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拥有自己的印章和账户,并被赋予特定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然而,根据国会司法委员会(该法律草案的审查机构)的说法,公民接待办公室是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投诉、举报、建议和反映的场所;它不能被视为法律草案中规定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机构,因为这会在人民和有权解决投诉、举报、建议和反映的人员之间无意中设立一个中介机构……

国会司法委员会建议,法律草案只应重点规定总部和公民接待场所的标准、设施条件、地点安排、总部和公民接待场所活动的协调方法、管理总部和公民接待场所的职责,以及制定总部和公民接待场所内部规章制度的一些原则。

国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示,法律草案起草、审查机关需继续研究讨论,对这一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还表示,该法草案中一些条款仍然繁琐,一些内容与其他法律文件(尤其是《信访法》和《检举法》)中已有的规定重复。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建议政府继续研究完善该法草案,使该法真正成为规范公民接待工作的最高法律文件……/


根据(TTX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