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May 28, 2013 10:13

延续十三届国会第五次会议议程,国会代表5月27日全天分组讨论了本次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张氏英发表讲话。
(图片:Duong Giang/VNA)

经过讨论,国会代表们对国会关于组织就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各机关、组织、地方迅速、同步、民主、广泛、按时地落实了该决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公众意见征求工作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宪法修正案草案已在大众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宣传,并组织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国会代表评价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确实是一次广泛、民主、涉及各阶层和整个政治系统的民主政治法制活动。公开征求意见不仅动员了海内外越南人民的积极参与,为完善草案献计献策,而且促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提高了每个个人、机关和组织对宪法起草工作以及宪法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阮北山代表(河内)评价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已收到来自民众2600多万条评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全国各地人民的许多积极意见也已汇总并提交宪法修正案委员会。

代表强调,新闻媒体在宣传和引导群众对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方面发挥了积极主动作用,反映了群众对党和国家的真心话……

统一继续规定国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在分组讨论中,代表们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诸多内容提出了具体意见,在讨论第一条时,多数意见建议继续规定国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对这一国名的解读,诞生于我国刚刚完成民族民主革命、国家统一、全国正向社会主义迈进的时代背景下,党、国家和人民明确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权的道路和目标。这一国名自1976年7月起稳定使用至今,并已在1980年宪法和1992年宪法中得到正式承认。保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名,是为了继续肯定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和道路。

陶文平代表(河内)对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的解释、接受和修改表示赞同,他指出,无论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还是“越南民主共和国”这个国名,都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是共和国,国家性质是民主国家。然而,保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这个国名,是为了继续肯定我国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和道路,确保国家稳定,避免在文件和证件上更改国徽、国印和国名。而且,经过37年的发展,这个国名已为越南人民和国际友人所熟悉。

肯定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用

关于第四条的讨论,许多意见一致同意肯定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并同意在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关于党紧密联系人民、接受人民监督、对自己的决定向人民负责的规定。意见认为,保留第四条关于党的领导地位的规定是必要的。该规定继承了现行宪法第四条的规定,肯定了党在革命进程中领导国家建设和保卫祖国的历史性和客观必要性。

许多意见赞同草案公布的第四条内容,认为其充分体现了党的纲领和党章关于党的阶级性质和思想基础的内容和精神。

张氏英代表(胡志明市)对第四条三个条款的结构表示赞同。特别是,代表赞同宪法修改起草委员会关于明确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机制、党的责任机制和人民监督党的机制的建议的说明。

代表指出,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执政党。党通过其纲领、战略、方向、主要政策和路线等进行领导……领导方式和内容灵活多样,切合各阶段、各时期的任务要求。此外,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的规定,是确保人民拥有监督条件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我们党日益廉洁坚强,不愧为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

赞赏宪法修正案草案对人权的承认

在讨论第二章关于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许多意见高度评价草案对人权的承认,其内容涵盖了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所赋予公民的大部分基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有评论评价说,草案继续肯定和明确1992年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草案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权利。

对于第25条第1款关于“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代表阮明光(河内)建议修改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承认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为目前有些宗教虽然没有得到国家承认,但仍在秘密活动,目的是吸引和煽动民众……

对于建议审查宪法草案中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将人权和公民权利分列规定,有意见赞同宪法修改起草委员会的意见,认为人权和公民权利具有有机、密切的关系,因此草案不将其分列为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单独规定,而是参照国际人权公约的结构进行规定。

确认土地属于人民

许多国会代表就土地所有权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许多意见认为,宪法草案继续确认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代表所有者,这是恰当的。

岘港市代表丹德南表示,土地所有权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社会、安全国防问题。越南的国家性质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因此,人民必须是土地这一极其宝贵的生产资料的主人,并以各种形式享有土地的价值。公有制为劳动者获得土地创造了条件,为劳动者以更公平、更平等的方式享有土地收益创造了机制。

该代表分析说,肯定国家是人民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代表也是完全正确的。

关于土地收回(第58条),许多代表认为,大多数与土地相关的投诉源于民众对国家为实施社会经济发展项目收回土地感到不满,而对被收回土地的补偿不满意,未能协调被收回土地者和投资项目业主的利益。许多意见建议,宪法草案应对此问题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一些意见认为,该草案第58条第3款增加了“土地收回的情形由法律规定。土地收回必须依法有偿、公开、透明、公正”的规定。

草案对土地收回的若干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限制法律条款滥用、大范围收回土地,也是土地法修改适应实际需要的重要方向。

阮氏贵心代表(胡志明市)对土地复垦问题表示担忧,他建议明确界定补偿问题,明确界定土地复垦。该代表建议,应明确规定同一项目、同一地区的土地复垦情况,并给予同等补偿,不得区分项目性质,以平等的方式给予民众补偿。

该代表表示,如果不明确这一点,土地投诉和诉讼的情况将会持续下去。

有必要设立宪法委员会。

关于宪法委员会(第120条),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认为,现行宪法已通过对国家机关,特别是国会及其各机关的地位、作用、职能、任务和权限作出规定,明确了宪法维护机制。现行宪法维护机制与越南国家机关组织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符,但实践表明,该机制并非真正有效,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继续肯定和完善现行宪法维护机制的同时,草案提出了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方案。

委员会认为,草案中关于宪法委员会的规定与国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并不矛盾,同时体现了国家权力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时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经过讨论,不少意见赞同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必要性,但建议赋予该机构更多的职责和职权,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和要求。

海防市代表陈玉荣评价说,宪法委员会是一个新机构。如果按照草案规定,它将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即使运作起来,也只能在一定层面上发挥作用。

代表们还担心宪法委员会的成立是否会与本届国民议会一些机构和委员会的活动重叠。

河内市代表朱善河不同意“宪法委员会的成立将扩大国家机构规模”的观点,因为据他所说,草案仅规定了若干在国家管理机构中担任职务的成员参与宪法委员会。他同意设立宪法委员会是为了纠正违反宪法的行为,并强调必须明确界定宪法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会议上,国会代表们对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许多其他内容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在讨论地方政府模式时,许多意见认为,越南地方政府模式目前面临创新的必要性,以适应新形势和国家发展水平。

宪法修正案起草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地方政府模式的两种方案。方案一:保留关于行政单位的规定和关于地方政府组织的一般规定。根据该方案,第九章由两条组成,其中一条规定行政单位,另一条规定地方政府的设立、职能、任务和权力,具体内容由法律规定。方案二:保留现行宪法中关于行政单位和地方政府组织的规定。

根据计划,6月3日至4日,国会代表将继续在会议厅就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发表意见。此次重要会议将通过广播和电视进行现场直播,以便全国选民关注。


根据(TTX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