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贡献:权力控制机制需要清晰透明

January 16, 2013 17:46

控制国家权力的问题是数千年来进步人类的渴望。唯有……

如何掌控国家权力,是千百年来进步人类的追求。唯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控制机制,才能使整个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官员的运作自觉地按照宪法和法律运行,才能避免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中权力的堕落和不可接受的风险。

刚刚公布的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重要的新点和明显的进步,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可以说,法治国家的内容在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了具体而一致的体现,特别是关于国家机关职能、任务和权限的规定。与1992年宪法相比,新宪法修正案草案对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机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机关的职权划分比较完整、正确和透明。但是,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中机关之间的权力控制尚需明确。

研究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我们看到,这份文件中权力监督的诸多具体表现,例如:国会是立法机关,但法律要生效,必须经总统批准公布。总统有权阻止法律的公布;政府可以提议国会就法律的制定作出决定,但政府也有权提议阻止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国会已决定的内容,因为这些内容在实践中可能难以执行;政府也有权监督司法活动。然而,在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仍然不明确,也不透明。例如,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除了宪法机制之外,并没有设立额外的机构来制约国会。我们是否应该赋予总统更多权力,要求国会在法律公布前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仍然缺乏一个专门机构来监督行政部门。事实上,政府监察院是行政部门的内部机构。目前没有独立的监察体系来监督行政部门。应该有一个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能。

控制国家权力的途径通常有三种:一是内部相互制约;二是通过直接民主和社会组织实现的人民制约;三是通过独立的专业机构实现的制约。新宪法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从上述三种途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

PHU THO(国防学院战役战略专业学生)


据人民军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