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金免征进出口税。
财政部向总理提交了无论国家银行内容如何,对进出口原金免征进出口税的提案。
插图照片(来源 saigondautu.com.vn)
财政部刚刚公布了总理关于对越南国家银行(SBV)直接或委托进出口的黄金原料免征出口税和进口税的决定草案。
因此,越南国家银行直接或代表越南国家银行出口和进口的黄金原料将免征出口和进口税(无论出口和进口时黄金原料的黄金含量如何)。
该决定将确保越南国家银行能够及时进出口黄金,而不会影响越南国家银行在生产金条时进出口的原金价格,以便及时干预和稳定国内黄金市场或补充国家外汇储备,符合越南政府总理2013年3月4日第24/2012/ND-CP号令和第16/2013/QD-TTg号决定关于越南国家银行在国内市场购买和销售金条的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对外加工退运产品时进口的黄金,免征出口税。
为出口生产而进口的黄金,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完全由进口原料加工而成的出口黄金,不征收出口税。
除上述种类外,出口黄金需缴纳出口税的情况如下:原料金:含金量在99.99%以下的,税率为10%,含金量在99.99%及以上的,税率为0%;珠宝首饰、工程黄金及其他黄金制品:含金量在80%及以上的,税率为10%,含金量在80%以下的,税率为0%。
非对外加工进口黄金的,进口税税率如下:原料金税率为0%(不论含金量多少);珠宝首饰、工业品及其他黄金制品税率为25%和30%。
目前,根据第24/2012/ND-CP号法令的规定,国家垄断金条的生产、原金的出口以及用于生产金条的原金的进口。国家银行根据各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和黄金供求情况,出口和进口用于生产金条的原金(以干预和稳定国内黄金市场)。
据此,第24号法令规定,国家银行出口和进口黄金原矿免征出口税和进口税。
近日,为及时满足国家银行向国外出口金条和进口符合国际标准的黄金原料,在政府总理尚未下达免除进出口税决定的情况下,财政部于2013年1月8日向政府总理发出批示,批准国家银行免除黄金出口税。
经政府总理批准,财政部于2013年2月4日发布批示,对2013年2月4日至3月31日期间国家银行委托进出口的金条、金锭等原料免征出口税和增值税。
但自2013年4月1日起,国家银行将暂时中止向信贷机构颁发直接进出口原金的进出口许可。
因此,为方便越南国家银行进出口黄金原料生产金条,为稳定国内黄金市场做出贡献,财政部已向政府总理提交关于免除越南国家银行进出口黄金原料的出口税和进口税的决定(无论出口和进口黄金原料的含金量如何)。
据(vov.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