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关于向新闻界发表言论和提供信息的规定

May 7, 2013 10:10

首相刚刚发布

首相刚刚发布规则向新闻界发表言论和提供信息,根据现行新闻法,制定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向新闻界发表言论和提供信息的规定。



政府发言人、部长、政府办公厅主任武德儋在 2013 年 4 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表讲话 - 图片:VGP

具体来说,国家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和信息提供者包括:

1-国家元首行政机构

2- 受国家行政机关首脑任命,定期向新闻界发表讲话和提供信息的人员(发言人)。
发言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新闻机构、国家新闻管理机构公布,并在国家行政机构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或网站上公布。

3-必要时,国家行政机关首脑可以授权其机关负责人发言(授权发言人)或与发言人协调就特定指定问题发表讲话或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前款第(2)项规定的新闻发言人因故缺席,无法向新闻界发表声明和提供资料的,应当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授权其所在机关的负责人代为发表声明和提供资料。

发言授权以书面形式作出,仅适用于每个案件,并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授权时,应当在签署授权文件之日起12小时内,将被授权发言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和授权文件在国家行政机关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或者网站上公布。

前款第2、3点规定的发言人及被授权人不得再授权他人。

具体来说,规定还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新闻界提供信息,但不得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发言或者提供新闻信息;不得泄露调查秘密、国家机关机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向新闻界提供信息时必须诚实,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依法负责。

每月提供有关政府和总理的指导和行政活动的信息。

根据该条例,部长和政府办公厅主任应主持和协调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机构以及省和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定期向新闻界提供有关政府和总理活动、指导和施政的信息,方式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在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发布。

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负责按照现行规定更新信息,向全国新闻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官方信息。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以下形式定期向新闻界提供本机关活动、领域和管辖领域的信息:每月定期向新闻界提供信息并在本机关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或网站上更新信息;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定期向新闻界提供信息;按照现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提供信息。

必要时,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或者在中央宣传部、信息传媒部和越南记者协会组织的每周会议上直接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提供 3 种突发、异常情况的信息

《规定》明确,新闻发言人或者其授权的发言人在三种异常、突发情况下,负有向新闻界及时、准确报道新闻的责任:

1-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范围内,认为有必要向新闻界通报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问题,以便及时警告和引导舆论。

发生需要国家行政机关立即发布初步信息的事件时,发言人或授权发言人有责任在事件发生后最迟1日内主动向新闻界发布消息。

2- 当新闻机构或主管和管理新闻界的国家机关要求就该机构或其管理的领域的事件或问题,或就上述事件或问题,提供声明或信息时。

3-当有理由相信新闻机构发布了与本机构管理的领域或部门有关的虚假信息时,发言人或授权发言人应当要求新闻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发布反馈意见和更正。

新闻机构和记者有责任发表、播报、如实反映发言人或者授权发言人的声明和信息内容,并必须明确注明发言人或者授权发言人的全名。

新闻机构刊登、播出发言人或者授权发言人提供的正确信息内容的,不对该信息内容负责。


据(Chinhphu.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