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部分:需要实现许多同步解决方案
解决农林地纠纷工作艰巨复杂,既要同步推进,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好职责,提高土地管理和使用效率,稳定民生,为我省乃至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Baonghean)-解决农林地纠纷工作艰巨复杂,既要同步推进,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好职责,提高土地管理和使用效率,稳定民生,为我省乃至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部分:各级政府和国有农场、林场责任落实不到位
面对近年来林业土地纠纷问题,各级各部门当务之急是总结和评估国有农场、林场、地方和人民的土地管理和使用现状。迄今为止,在落实2003年6月16日中央政治局关于继续安排、改革和发展国有农场、林场的28-NQ/T.Ư号决议和2004年2月3日政府关于安排、改革和发展国有林场的200/2004/ND-CP号议定10多年后,国有林场的土地使用和森林资源现状仍然存在诸多局限性。
评估显示,大多数林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生产力和作物产量较低。承担天然林管护建设任务的林场,仍然存在砍伐森林、贫困加剧、土地休耕、闲置等现象。
除了客观原因外,主观上,由于补贴思想负担过重、依赖和等待国家优惠政策和支持,许多地方仍然放松土地管理,没有重视依法落实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措施。因此,当前的一项必要任务是重新审视和评估农林农场的土地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需要恢复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
然而,在分配土地给地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长期从事生产且具有有效生产潜力的地区的居民。现实中,一些林场在分配土地给居民时,会选择地形复杂、土壤贫瘠、坡度陡峭且远离居民区的土地。例如,桂峰林场曾将40多公顷的生产用地分配给桂山乡谷村,但由于坡度陡峭,无法耕种,无人接受。
阮文西奥 (Nguyen Van Theo) 先生的家人,居住在 Giai Xuan 公社 (Tan Ky) 的 Ke Mui 村,希望能尽快获得生产用地。
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副厅长阮进林表示:为正确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林地,各级各部门需采取多项具体措施。首先,该组织协助农场和林场审查分配给他们管理的土地资金。据此,他们负责制定土地管理和使用计划,确定其中哪些用于生产经营,其余部分归还地方管理。阮进林先生还表示:4.3万多公顷防护林地和天然林不应该分配给民间。因为这是国家分配给组织管理的区域,国家没有拨款,必须用生产经营资金进行补偿,以服务于分区和保护任务。如果分配给民间,保护工作将更加困难。
本着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口分配最低生产用地的原则,地方也需要审查并重新评估其地区的土地分配和使用流程。目前,一些地方仍有大量剩余土地尚未归还,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林地归还给人民,为真正的林主发展家庭经济创造了条件。由此,这将对林业发展、家庭经济、农场经济以及山区农村林产品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许多地方“抱怨”资金不足,难以审查和评估现状。然而,地方需要认识到这是一项重要任务,因为它关系到社会保障问题和地方政治局势。
因此,地方要制定、统筹安排地方和中央资金,将其纳入年度森林保护发展计划,确保林地划拨和租赁项目按时完成。此外,要注重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作用,明确目标任务,派员直接监督指导,及时排除障碍,确保计划顺利完成。
要严格遵守并落实政府1995年3月15日第02/CP号法令、1999年11月16日第163/1999/ND-CP号法令关于土地分配及向组织、家庭和个人出租林地用于林业稳定和长期使用的规定以及2004年10月29日第181/2004/ND-CP号法令关于指导2003年《土地法》实施工作的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和森林分配工作。在分配土地过程中,要优先考虑当地居民和合法主体。特别是在分配土地时,要分配适当类型的土地,优先考虑靠近居民区的区域,方便居民耕种和生产。
土地整理归地、分配到户后,各级部门要进行总体规划,并据此制定各地区、各区域、各类土地的具体生产计划。这是充分挖掘我省林业用地潜在价值的一项长期举措。事实上,目前各地区林业用地的生产价值并不高。
原因在于县和乡尚未制定完善且合适的发展总体规划。即使制定了,在实施过程中也缺乏方向和关注,导致人们喜欢种植什么、何时收获都是自己的事。例如,人们出售金合欢幼树的情况持续多年,导致金合欢产量和经济价值下降,但各地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又或者,为了帮助人们脱贫,引进了新的树种,但这些树种并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质量和耕作方式,因此一段时间后不得不被淘汰,导致国家资本浪费,而人们仍然贫困。
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得到地方的优先重视,因为这是山区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主要生计来源。对于西部地区,该省需要制定与林业发展相关的政策,例如建设和吸引木材加工、药材加工项目等,以便地方规划原料区,稳定产量,提高产品价值。这样,才能在发展林业经济的过程中赢得农民的信任。
拥有林地用于生产和稳定生活,是人民群众,尤其是山区人民的正当愿望。但这不能成为人们进入森林砍伐、侵占并与农场和林场争夺土地的理由。这是违法行为,对那些领导、煽动和煽动民众的人必须予以妥善处理。
如果人们曾经被政府分配过土地,但已将其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则不得再次分配土地。对于没有生产用地的家庭,可以根据政府第135/2005号法令,以周期性合同或分阶段合同的形式与林场签订合同。同时,农场和林场拥有大片土地,拥有科技水平,有资金,但缺乏劳动力。人们有时间和劳动力,但缺乏生产用地。因此,农场和林场应继续向人们分配生产用林地。
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有效和可持续地利用土地资源,调动承包方的资金和劳动力,以提高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效率。此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够确保人民、农场和林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和谐;帮助林场和林场稳定发展,为人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工人收入,为消除饥饿、减少贫困做出贡献,并确保该地区的安全和国防。
为了有效管理该地区的林地,从县到乡的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土地法》、《森林保护与发展法》以及与森林分配和租赁相关的政策和指导文件的宣传,并向各阶层民众普及相关文件,确保民众能够参与接收森林、租赁森林进行管理和使用。为了安心生产,政府需要及时出台更多机制和政策,惠及参与接收土地、接收森林和租赁森林的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
加强对林地划拨或租赁后林权所有者管理和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特别是,地方需要加快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地方需要积极主动地制定规划和项目,避免等待和依赖国家。向农户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旨在限制侵占和相互土地纠纷。土地有主后,将为改善农户的经济思维创造条件,为“地劳结合”和发展农户经济提供新的资源。
发生土地纠纷时,从乡到区,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迅速果断地落实责任。首先,必须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引导群众遵守国家关于土地法的政策和方针。地方政府要与农林农场妥善协调,化解矛盾,稳定地方社会政治局势。然而,也必须坦诚地承认,乡镇人民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主要停留在调解层面。
虽然县级政府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缺乏解决问题的方法、设施和资源。在管理方面,该林场并非直属地方政府,而是由越南林业总公司管理,因此县级和乡级政府在指导林场解决纠纷方面缺乏可行性。因此,相关方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需要更加顺畅、更加果断地进行。另一方面,需要补充法律文件中关于各级政府依法严厉处理违法行为的制裁规定。
如果上述措施同步实施,农林场侵占和争夺林地的现象必将得到解决。从而提高农林场和地方林地管理和利用效率。这是山区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的重要条件,为宜安省西部各县持续发展注入动力。
文章和照片:Pham Bang - Van Tru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