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山乡(Do Luong)人民委员会对报纸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
(Baonghean)-2014年2月25日,玄山乡杜良县人民委员会接到乂安报社编辑部的要求,要求将公民陈当禄的诉求转交玄山乡人民委员会,请其依据《投诉举报法》和《新闻法》的规定,对公民的诉求作出答复。根据公民反映的内容,玄山乡人民委员会答复处理结果如下:
陈当禄先生,1957年出生,乂安省陶良县和隆乡人,四等残废。2013年4月23日,他向乡政策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乡人民委员会资助其修建新房的部分费用。收到申请后,政策委员会建议有功之士委员会于2013年5月8日开会,考虑从感谢基金预算中拨付400万越南盾(四百万越南盾)资助陈当禄先生。截至2013年6月,陈当禄先生已修建完成新房,面积为54平方米。2。
根据建设局2013年7月26日第1208号批示,关于按照政府第22/ND-CP号法令和县指示及国家规定选定住房援助受益人的通知,乡人民委员会组织代表团走访有功之士家属进行实地调查,为申请国家援助奠定基础。2013年8月14日,乡调查团来到陈当禄先生家,调查组成员包括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和龙村村长。调查中发现,禄先生已建新房:四层瓦房,面积54平方米。2宽敞,漂亮,房屋于2013年5月开工,2013年6月12日竣工并投入使用。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部第09/2013号通知中关于确定和遴选住房补贴对象的指导意见指出,“房屋严重损毁,必须拆除重建……”。与国家规定相比,陈登禄先生不符合第22/CP号法令中关于有功人员住房补贴的遴选资格(因为他在该法令生效日期前开始建造房屋)。因此,该乡人民委员会未将其列入拟获国家补贴的名单,这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客观,不存在对陈登禄先生申请中所述的任何偏见或压制。在乡人民委员会未向陈当禄先生提出援助请求后,陈当禄先生便向乡人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不再向乡人民委员会领取400万越南盾,而是向国家请求援助400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四千万元)。为此,他向县人民委员会提交了请愿书,并于2014年2月22日得到了杜良县人民委员会第48号批复。
为此,贤山乡人民委员会向乂安报社汇报了答复市民陈登禄请愿的结果。
显山公社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