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正式通过《公民接待法》

November 26, 2013 08:17

延续十三届国会六次会议议程,11月25日下午,国会在会议大厅举行会议,表决通过《公民接待法》并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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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修改环境保护法。

杜氏玄心(北宁省代表团)、杨黄香(富寿省代表团)、阮德贤(乂安省代表团)、赵氏乃(河江省代表团)等代表赞同政府意见中提出的修改2005年环境保护法的必要性。

北宁代表团代表杜氏玄心表示,修改2005年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克服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关于环境保护的主张、政策和战略制度化,特别是落实越共十一届七中全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强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24-NQ/TW号决议。

但代表们建议起草委员会继续审查和补充法规,弥补环境污染防治和整治方面的不足;检查、审查和处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方面的不足;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绿色增长、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新法规。

同奈省代表团代表张文武建议,该法律草案应审查总体要求,提高国家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另一方面,法律草案需要将国家管理环境保护的个人责任制度化,特别是将国家对环境保护活动的激励政策制度化。

应该有一个环境保护计划。

关于环境保护规划,同奈省代表团张文武、太平省代表团杜文伟和巴地头顿省代表团黎氏公表示,《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很多条款涉及环境保护规划,但并未明确规划的内容、级别、职责、评估、审批、规划组织、规划周期和规划调整等内容。代表们要求起草委员会就此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说明。

隆安省代表团代表阮明林认为,环境保护规划是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十分必要的新内容,应将其纳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提高国家管理的有效性,并满足当前地方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宣光省代表团代表马氏水建议,应将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放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生态功能规划上。

加强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性

关于监管范围,南定省代表团黄氏苏娥代表和河江省代表团赵氏乃代表均赞同《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监管范围。然而,与2005年《环境保护法》的监管范围相比,“家庭”并未被纳入该草案的监管范围,而家庭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与会代表表示,草案需要强调和明确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责任。因此,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对草案第一条进行研究和重新表述,使其更加贴切。

关于环境影响评估,南定省代表团黄氏苏娥代表和隆安省代表团阮明林代表表示,实践中,过去有许多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报告、申请投资政策,但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后发现对环境有负面影响,导致项目被迫中止,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浪费。

因此,对于一些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大型项目,政府有必要规定两个步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但建议起草委员会研究审查此项规定,确保其不存在行政手续,避免给投资者和社会造成浪费。

代表们还建议,法律草案应考虑就初步环境影响评估征求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意见,因为这会给投资者和企业带来困难;同时,还会形成“申请许可”的机制,导致意见收集过程消极。另一方面,这项规定会导致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与地方政府职能和任务重叠。

此外,与会代表还讨论了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战略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法规的修改补充、废料进口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检查检验、禁止行为等问题。

通过《公民接待法》

国会以84.14%的赞成票通过了《公民接待法》。《公民接待法》共9章36条,明确规定了接待公民的责任,投诉、检举、建议、反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待办公室组织公民接待活动的情况,各机关、组织、单位公民接待场所的安排,以及保障公民接待活动的条件。

《公民接待法》还专门规定,接待前来投诉、建议、反映的机关、团体代表和外国人前来投诉、检举、建议、反映的,比照公民接待办理。

根据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议程,11月26日上午,国会在会议大厅审议了《婚姻家庭法》草案;同时表决通过了《招投标法(修正案)》。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