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有资本股份制改革和退出若干措施
3月6日,政府颁布了关于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国有资本退出的若干措施的第15/NQ-CP号决议。
据此,政府责成各部委、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经济集团成员董事会、国有企业成员董事会、国有企业董事长深入学习贯彻党关于继续整顿、创新、发展和提高国有企业效益的决议和结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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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Thanh Vu/VNA) |
另一方面,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2011—2015年重组方案,指导所管理的企业制定股份制改造计划及进度,报股份制改造决策机构批准实施;制定主要生产经营部门、领域之外的投资撤资计划及进度(总理决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决议明确,对不能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国有资本股份化和退出的,国有公司、集团董事会、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长要查明主客观原因,追究有关集体和个人在企业国有资本股份化和退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责任,并报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决议还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组项目,提出了在主要生产经营领域之外进行撤资活动的解决方案,并符合政府2013年7月11日第71/2013/ND-CP号法令关于国有资本投资企业和国家100%控股企业、经济集团、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规定。
此外,决议还明确规定,在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但未按照规定职责任务剥离资本和其他领域的企业、国有企业、保险业和银行业100%国有企业在主要生产经营领域以外的投资;制定行业管理部门、省市人民委员会、国家银行、国有资本投资和贸易公司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剥离计划的原则。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