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党内选举纪律

July 24, 2014 08:09

(Baonghean)——2014年6月9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签署了关于颁布党的选举条例的第244-QD/TU号决定。与2000年(第八届)和2009年(第十届)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的党的选举条例相比,该条例有许多新内容,引起了党员干部的高度关注。

此前,党的选举条例由中央政治局发布,管辖范围从党支部到中央直属党委,而此次条例则将选举范围从党支部统一到党中央委员会。党组织在推选党员竞选国家、祖国阵线和群众组织领导职务时,也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因此,新条例的颁布权限和管辖范围比以往的条例更高、更广。

条例第十三条(新增)规定:在选举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时,召开代表大会的同级党委委员不得提名党委提名名单以外的人员;不得参加竞选或者接受党委提名名单以外的人员的提名。在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提名党委常务委员会提名名单以外的人员;不得参加竞选或者接受党委提名名单以外的人员的提名。

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委员不得提名政治局提名名单以外的人员;不得参加竞选或接受政治局提名名单以外的人员。

有人担心,上述关于候选人资格和提名的规定限制了党内的民主。发扬民主,首先意味着在党代会内容和人员准备过程中,提升每位党委委员的责任感。在人员准备过程中,召开党代会的各级党委实行自下而上、自下而上的干部引进,发扬最广泛的民主。在此基础上,新一届党委将讨论表决,推选现任党委委员连任连任,并推选新成员加入下届党委。根据规定,只有获得50%以上现任党委委员推荐的人员,才能被列入党委提名参加党代会的名单。召开党代会的各级党委委员在履行职责、参与党委决策的情况下,出席党代会时不得发表与党委决定不同的言论和行动。因此,新规在高度集中的基础上促进了民主,选举过程将确保更好的质量。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新增)的规定,召开代表大会的党委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即为代表大会正式提名名单。这与以往的条例相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增内容。2000年,中共八届中央政治局颁布的党的选举条例规定:在代表大会提出要求时,主席团应当公布党委拟定的代表大会人员名单,供代表大会参考。2009年,中共十届中央政治局颁布的党的选举条例规定:在代表大会最终确定选举名单之前(无论代表大会是否提出要求),党委主席团应当公布党委拟定的代表大会人员名单,供代表大会参考。由于党委拟定的代表大会人员名单仅供“参考”,在现实中,出现了代表大会选举结果不如党委预期,选出党委委员不足的情况。这实际上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选举质量低下,甚至给干部工作带来困难。

为发扬党内民主,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最高余额不超过30%,其中党委提名名单最低余额为10-15%,其余由代表大会提名和推荐。因此,党委选举候选人名单包括召开代表大会的党委提名名单和代表大会推荐的候选人及推荐人选。

新出台的《党的选举条例》的上述规定,对党内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迈出了新的一步,既发扬了民主,又保证了高度集中。在即将召开的各级党代会上,召开党代会的党委要进一步提高每一位党员干部的责任感,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党的选举纪律得到切实执行。

陈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