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与家政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管理
(巴新)- 第27/2014/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劳动法》中有关家政工人的若干条款的实施。这被认为是建立平等关系的法律基础,旨在确保雇员和雇主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和谐。然而,许多人仍然对该法令中“僵化”规定的可行性表示担忧。
(巴新)- 第27/2014/ND-CP号法令详细说明了《劳动法》中有关家政工人的若干条款的实施。这被认为是建立平等关系的法律基础,旨在确保雇员和雇主之间权利和责任的和谐。然而,许多人仍然对该法令中“僵化”规定的可行性表示担忧。
与其他工种相比,家政工具有诸多独特性。目前从事家政工的人员大多来自农村,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家政工仍然是一种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因此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约定仍然以口头形式为主,签订包含具体条款的劳动合同并未引起双方的重视,尤其是劳动者,由于认识不足,处于被动地位,很少关注劳动合同。为了工作方便,目前大多数家政工每天都与雇主同吃同住,难以明确区分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时间。
雇主需为家政工额外缴纳相当于强制社保和医保的金额,而家政工则自行承担保险费用,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质疑。当家政工“自顾自”时,他们会遇到很多难题,例如在哪里缴纳保险、缴纳流程如何等。如果他们只是短期“从业”,缴纳的保险费又该如何处理?更何况家政工的家庭经济状况往往比较困难。即使有钱,家政工也常常会把钱全部存起来寄回老家,用于家庭的开销。另一方面,房主是否支付给家政工的保险补助金也难以管理。事实上,企业拖欠家政工社保费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对家政工保险缴纳情况的监管是一个难题。根据规定,管理雇主与家政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由乡镇人民委员会负责。然而,该机构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其责任,以及是否严格管理,仍然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因此,为了使27号令真正落地生根,有必要制定实施路线图,并建立试点模式,以便借鉴经验并加以推广。同时,主管部门也需要制定更具体、更有效的制裁和监督机制,尤其是在雇主方面,以规范法规的执行。
裴明俊
(金莲 - 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