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Ha(广山、杜良):村子不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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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广山小学(Do Luong)的暑期复习班已经开学一个月了,但来自广山乡万河村的学生人数仍然只有10人(共73名学生)。不仅如此,从8月中旬至今,万河村一直不太平静,一些坏人不断破坏,强迫家长送孩子上学。有些人甚至劝说家长不要继续送孩子去学校。

第一起事件发生于8月16日晚9点30分,坏人趁天黑焚烧8村阮咸阳夫妇家的稻草。3天后,同肃地区阮咸俊夫妇家300多平方米待收割的稻米、同门地区阮咸勇家250平方米的稻米、同余田里阮咸勇家330平方米的稻米均被坏人趁夜焚烧。8月24日晚,他们又焚烧10村阮氏贵女士家的稻草。随后,他们又焚烧9村村长陈文平家的稻草;以及邓明南先生的家人(10号村庄)。虽然财产损失不大,但这些人的破坏行为确实引起了民众的恐慌。针对上述事件,广山乡政府派人直接看望并鼓励民众,同时拨出一部分预算予以支持。据该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黎文荣先生介绍:该地区持续不断的破坏活动造成了农村安全混乱。事态发展表明,事件并不简单,背后有一个主谋,在背后操纵,煽动……

除了破坏财物外,人群聚集也屡见不鲜。平均每晚有130至150人聚集在俱乐部,彻夜讨论,决心不让孩子上学。有些人甚至站出来向民众募捐。面对这一现实,广山公安巡逻队全天候在万哈村执勤;杜良县公安局和省公安局也派人前往该地区了解情况。

Cây rơm của gia đình anh Nguyễn Dương Hàm bị đốt cháy.
阮阳涵家的稻草被烧毁。

送孩子上学四天后,“稻草这边烧,米那边烂”,很多人以为阮咸阳夫妇和阮氏花夫妇已经丧失了意志。然而,当我们来到他们家时,看到花女士正和两个孩子聚精会神地复习功课,整理书本,为新学年做准备。她透露:看到自家的草堆被烧毁时,没有人冲进来帮忙,她并不感到惊讶,因为这是他们家在决定送孩子回学校时就预料到的事情。但无论如何,这对夫妇决心要送孩子上学,作为父母,他们非常后悔让孩子在家停课一年。阮花女士说:大儿子阮越勇很勤奋,一年没上学,每天早上叫他起床吃早饭,他就问:“妈,吃早饭干什么?吃完饭不去上学了。”然后就责怪他说:“我应该读三年级了,可是因为父母的缘故,我只能读二年级……”从春节开始,为了照顾孩子,哥哥和嫂子就轮流在家辅导孩子复习功课,但她知道,“自己再怎么努力,也比不上学校里的老师”。在和我们聊天时,她总是对孩子辍学一年感到惋惜:“我和丈夫也不想这样,没办法……”

在与阮氏美乐家长阮汉俊先生交谈时,我们也清晰地感受到了她让孩子上学的决心。阮汉俊家有两个孩子,长子阮汉泰是广山小学四年级的优秀学生之一。有一年,他的妹妹辍学了,虽然她还不懂事,但每次他都跟父母说:“我该怎么办?如果她一直辍学,就会变成文盲。文盲很难。” 身为父母,阮汉俊先生听到孩子这么说,心里感到愧疚。自从邻居家的稻草被烧毁,他家的田地被毁,他一夜没睡好……他知道这很难,也不知道这种情况何时才能结束,但他决心坚定:“就算我这样毁了,就算我再毁了,我也要让我的孩子上学,不管别人怎么说,我都会坚持。”据他介绍,目前村里有很多家庭想送孩子上学,但由于害怕压力和威胁,他们犹豫不决。他表示希望“当局能尽快调查清楚,让情况稳定下来”。

在万河村上述事件接连发生之际,广山小学董事会仍坚持派老师挨家挨户劝说家长送孩子上学;修缮校园和教室,购置新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为新学年做好准备。2014-2015学年,广山小学将首次引入两项新内容:一年级按照新技术课程教授越南语,三年级开始教授新的十年制英语课程。新课程需要大量的练习教室,因此阮文山校长希望家长能够理解,为孩子在教学设施和设备有保障的主校区学习创造条件。

对于近日在万河村发生的骚乱事件,杜良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明幸强调:“近日发生的骚乱是扰乱农村安全秩序、妨碍儿童上学权利的行为……目前,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并严肃处理此案。”

审查结果显示,广山乡学校规模合理,取消万河村分散的学校,将一、二、三年级学生集中到主校区就读的政策是恰当的。为了方便孩子们上学,万河村通往广山小学的道路已按计划进行了升级改造,并铺设了碎石路面。区、乡和学校当局也为万河村的学生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例如组织免费辅导、资助寄宿学生……

新的学年到了,万哈村——一个以好学传统闻名、全村有50多位教师的村庄——的村民难道对此浑然不知吗?任由坏人钻空子,让他们的孩子继续陷入文盲的泥潭,失去未来?

据郑海律师事务所郑海律师介绍,万河村部分村民焚烧稻草、毁坏送孩子上学家庭大米的行为,已触犯1999年《刑法典》(2009年修正补充)第143条规定的破坏、故意损坏财物罪:

1.任何人毁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造成5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之间的损失,或50万越南盾以下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判处有罪,尚未消除犯罪记录,并犯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处以3年以下非监禁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使用爆炸物、易燃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手段;

c)造成严重后果;

d) 掩盖其他犯罪行为;

d) 因受害人的公务原因;

e) 危险的累犯;

g) 造成5000万越南盾至2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损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a)造成财产损失价值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

b) 造成非常严重后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造成5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损失;

b)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5.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1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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