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荣市雄勇坊 Tran Ngoc Sau 先生的请愿
(奉贤)——考虑到省监察院2014年10月21日签发的第680/TTR-P2号批示和2014年8月27日签发的第545/TTR-P2号批示中关于公民请愿审查结果的咨询报告,省人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签发了第8160/UBND.KT号批示,对陈玉秀先生的请愿内容作出如下答复:
(奉贤)——考虑到省监察院2014年10月21日签发的第680/TTR-P2号批示和2014年8月27日签发的第545/TTR-P2号批示中关于公民请愿审查结果的咨询报告,省人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签发了第8160/UBND.KT号批示,对陈玉秀先生的请愿内容作出如下答复:
关于陈玉秀先生指控的内容,阮文查先生 - 荣市雄勇坊同寿小区(陈玉秀先生的邻居)犯有以下违法行为:
- 三次未办理过户手续购买土地,骗取国家税收;
- 伪造土地使用时间,获得5倍免税:1984年3月从Minh Chau女士手中购买土地,但申报的年份为1980年。
- 虚报土地面积(向 Minh Chau 女士购买 450 平方米的土地,并安排手写 500 平方米的土地文件);
- 阮文查先生家人实际使用的面积比土地使用证授予的面积约76平方米;
这是关于雄勇坊人民委员会在为阮文查先生的家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手续时为阮文查先生确认土地面积、来源和使用程序的投诉(阮文查先生的土地已于2003年6月24日由荣市人民委员会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审议解决。
2014年10月8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第7443/UBND.KT号文件,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研究解决该问题。
l 关于陈玉秀先生指控的内容,荣市人民委员会于2003年向阮文查先生的家人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当时该土地正与陈玉秀先生的家人发生纠纷。
勘察结果表明:陈玉秀先生与阮文查先生之间的土地纠纷,第一次是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00年10月11日作出的第1188/QD.UB号决议解决的;第二次是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01年5月7日作出的第1325/QD.UB.KT号决议解决的(此为现行有效决议)。
2003年6月24日,荣市人民委员会向阮文查先生签署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因此,荣市人民委员会在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第二次作出争议解决决定(该决定已生效)后,向阮文查先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符合规定。陈玉秀先生的投诉内容缺乏审议和解决的依据:
l 关于陈玉寿先生指控阮文刹先生占用陈玉寿先生家人的卫生区住宅用地和菜地的内容。
实质上,以上就是陈玉秀先生与阮文刹先生土地纠纷的内容,该纠纷第一次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00年10月11日签发第1188/QD.UB号决定解决;第二次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01年5月7日签发第1325/QD.UB.KT号决定解决(该决定为现行有效决定)。2008年6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签发了关于处理视察审查结果的第2389/QD.UBND.KT号决定:结论是陈玉秀先生关于阮文刹先生侵占陈玉秀先生家族土地的反映没有根据。
至此,陈玉秀先生与阮文刹先生之间土地纠纷的内容已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全面解决。省人民委员会终止并不再继续受理上述陈玉秀先生与阮文刹先生之间土地纠纷相关诉求的内容。
l 关于陈玉秀先生控告荣市雄勇坊同寿路阮晋锋先生(陈玉秀先生的邻居)侵占陈玉秀先生家人土地的内容。
实质上,这是陈玉秀先生与阮晋锋先生土地纠纷的内容,该纠纷由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06年3月10日签发第485/QD.CT.ND号决议第一次解决;2006年11月17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签发第4387/QD.UBND.KT号决议第二次解决; 2008年6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颁发了第2389/QD.UBND.KT号决定,关于处理陈玉秀先生土地纠纷解决情况的检查和审查结果,结论和处理如下:“陈玉秀先生反映阮晋峰先生侵占其家属土地的情况有理有据。但阮晋峰先生只侵占了地块上面积为0.06米 x 16米 = 0.96平方米的空间,并没有侵占陈玉秀先生反映的0.13米 x 16米 = 2.08平方米的空间;
责成阮晋峰先生于2008年7月30日前主动拆除陈玉秀先生土地范围内空地上的飞檐(一楼);若阮晋峰先生不主动拆除,则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责成雄勇坊人民委员会和相关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截至2014年7月21日,阮晋锋先生尚未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实施拆除工作;荣市人民委员会也尚未组织实施省人民委员会2008年6月19日第2389/QD.UBND.KT号决定所交付的任务。
2014年10月8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第7443/UBND.KT号文件,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严格执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08年6月19日第2389/QD.UBND.KT号决定的处理决定。
省人民委员会向陈玉秀先生通报并作出答复。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