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近贫困家庭缴纳医保
政府刚刚颁布了一项法令,对《健康保险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指导实施。该法令特别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和支持水平……
关于参加健康保险的主体,法令规定,除《健康保险法》修改补充法第十二条第1、2、3、4款和第5款规定的主体外,《健康保险法》修改补充法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的其他主体包括:
1- 按照1979年5月30日政府委员会(政府)第206/CP号决定关于对从事重体力劳动、对健康有害、年老体弱必须停止工作的新解放工人的政策领取月津贴的橡胶工人,按照《健康保险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参加健康保险。
2-从事农业、林业、渔业和盐业生产且生活水平达到中等水平的家庭的人员,依照健康保险法修正、补充后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参加健康保险。
关于健康保险费,该法令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下列对象每月健康保险费如下: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职工、领取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员)的缴费率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5%。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休产假的职工,每月缴纳的保费还相当于职工产假前月工资的4.5%。
乡、坊、镇非专业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或列入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名单中按月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人员、按月领取死亡抚恤金的80岁以上老人、按月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乡、坊、镇退休干部,其缴费率为基本工资的4.5%。
每月领取养老金和残疾福利金的人缴纳其养老金和残疾福利金的4.5%。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缴纳其失业救济金的4.5%。
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每月享受14天以上病假待遇的职工和被派往国外留学、工作的职工,不缴纳医疗保险。
该法令还规定了近贫困家庭、学生、农、林、渔、盐生产从业人员等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具体来说,国家对刚刚脱贫的近贫困户人员100%资助医疗保险费,资助期限为脱贫后5年;居住在2008年12月27日第30a/2008/NQ-CP号决议规定的贫困地区和贫困率高的地区的近贫困户,适用第30a/2008/NQ-CP号决议规定的基础设施投资机制和政策。
其余近贫困户至少可享受70%的医疗保险费补助。
根据越南共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