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金橘枪杀他人男子,刑期加重

October 29, 2014 09:17

(Baonghean.vn) - 10 月 28 日,在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上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文杜(1990年出生,居住于荣市兴化乡)及其同伙谋杀、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持有军用武器的案件。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2月6日(即桂年正月二十七日)晚,何某抱起一名女童到阮廷强(29岁,荣市南门坊居民)家路边的金橘店玩耍。女童在阮廷强家的果园里摘了一个金橘,两人发生冲突和争吵。阮廷强叫来两名同伙“对付”何某,何某只好逃往前门桥(荣市)。约5分钟后,何某与朋友返回金橘店,称遭到阮廷强一伙的追赶和殴打。与此同时,阮廷强一伙带着刀剑、管子,并骑着摩托车袭击,致使何某和朋友逃窜。

Bị cáo Đô tại tòa
被告人杜某在法庭上

2013年2月7日凌晨1点左右,Cuong等人携带武器,驾驶3辆摩托车沿Cua Tien桥方向行驶,向Ha等人发起攻击。

两伙匪徒交火期间,陈文都(何氏匪徒之一)用事先准备好的枪击中陈文清(21岁,居住在荣市土宫坊)胸部,导致清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昏倒不治身亡。随后,两伙匪徒共计20人前往警方自首。

2014年5月30日下午,乂安省一审人民法院以谋杀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3年,以非法持有军用武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该案其他被告人也因上述罪名分别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一审结束后,杜某及其11名同伙请求减刑,并经被害人代理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合议庭经主审法官分析,客观全面审理案件后,认为被告人杜某罪行特别严重,具有流氓性质,且使用军用枪支作为武器,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故一审法院判处的刑罚偏轻。因此,有理由接受被害人的上诉,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将陈文杜的刑期从13年增加到16年,加上非法持有军用装备罪的1年监禁,杜某共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

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