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督察罚款的企业:给大家一个教训!

April 7, 2015 14:45

(Baonghean)——近日,位于越南北荣工业园区(荣市)的三家企业因未正确且不完整地执行环境监测和监督计划而被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监察局处以最高1.3亿越南盾的罚款。通过此次事件,我们可以看出,这不仅是企业的一次教训,而且国家相关管理机构也需要更加意识到自己的角色和责任……

受到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监察局处罚的企业包括:新庆安有限公司(卷烟及包装生产)、武辉生产贸易服务股份公司(化肥生产及贸易)、明治永股份公司(服装)。其中,武辉生产贸易服务股份公司和明治永股份公司因情节较轻,罚款金额为每家公司1000万越南盾;新庆安有限公司罚款金额为1.1亿越南盾。

Công ty TNHH MTV Tân Khánh An (KCN Bắc Vinh).
Tan Khanh An 有限公司(北荣工业园区)。

根据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这些公司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正确、完整地执行环境监测和监督计划;违反政府第179/2013/ND-CP号法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d项的规定”。新庆安有限责任公司代表表示,“错误”在于该公司委托的监测单位未获得环境服务活动证书。

关于处罚原因,新庆安有限公司已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总监黎国忠发送了第08/CV-TKA号和第15/CV-TKA号公文,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理由是,多年来,新庆安有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总监指出的违规行为均由客观原因造成。第08号和第15号公函称:“为实施2011年至2014年监测计划,我们与两家单位签订了合同,分别是自然资源与环境有限公司、越英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公司(总部位于荣市),这些单位持有计划投资部颁发的营业执照,盖有公章并有法人代表签字。合同由乙方起草。由于缺乏环保知识,我们与上述两家单位签订了监测合同,并认为这两家单位对监测要求、参数、监测点……都了解得很透彻,会做好一切工作。但通过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检查,我们发现了错误。”

此外,从2011年到2014年,环保督察队既没有发现也没有警告我们,所以我们不知道该如何纠正错误……”。新庆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潘文平先生表示:“针对指出的违规行为,我们将寻找一个功能齐全、任务明确、专业知识和设备齐全的新机构进行监测,并彻底教育员工提高环保意识。新庆安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但并未对环境造成任何后果。政府第179/2013/ND-CP号法令是一份相对较新的法律文件,我们从未接受过督察队的指导、培训或提醒。因此,我们已正式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总督察提出审查……”。

根据北荣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公司提供的文件,该单位每年对资源环境有限公司的废水和排放物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环境监测和分析评估。2014年6月,环境保护厅、荣市人民委员会、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雄东乡人民委员会和北荣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对北荣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状况进行了检查。

这些单位得出结论,北荣工业园区内的一些企业对环境产生了影响(Sabeco Song Lam 工厂的废水排放;Trung Do 花岗岩公司的排放;Hoanh Son 投资发展股份公司的噪音),但是,他们没有发现工业园区内 19 家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与荣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配合获悉,2015 年 3 月 2 日,为落实省人民议会第 05/KH-HDND 计划,荣市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 37 号报告,关于解决选民对北荣工业园区、雄禄工业集群环境污染情况和市内湖泊池塘现状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荣市人民委员会在这份报告中也指出了目前生产经营活动的污染状况,但并未具体评估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情况(环境监测和监督计划、环境处理工程的建设和安装、运营等)。4月1日,东南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与省人民议会举行的关于经济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治理的工作会议上承认,经济区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虽然已多次处理但并未彻底解决。其中提到的“热点”包括位于北荣工业园区的Sabeco Song Lam股份公司的Sabeco包装厂和Matrix Vinh有限公司的儿童玩具厂;南甘工业园区内有越南BSE电子有限公司的越南BSE电子厂、海安海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冷冻海产加工厂、明泰山股份公司的鱼粉厂、河内-义安啤酒股份公司的河内-义安啤酒厂、新越忠股份公司的人造板厂等。

Các quyết định xử phạt của thanh tra Bộ TN&MT đối với 3 doanh nghiệp tại khu công nghiệp Bắc Vinh.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监察员对北荣工业园区3家企业作出处罚决定。

由此可见,新庆安有限公司在致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总督察的公文中提到的国家管理机构的局限性并非毫无根据。政府第179/2013/ND-CP号法令,规范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已于2013年12月31日起生效。第179号法令第11条规定,违反详细环境保护计划、由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省人民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机构审批的环境保护计划的规定,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

对于不适当或不完整地执行规定的环境监测和监督计划(关于位置、频率或环境监测参数)的行为,罚款可从 60 到 70,000,000 越南盾;对于未按照批准的环境保护项目中的承诺建造或运行环境处理工程的行为,罚款可从 80,000,000 到 100,000,000 越南盾;对于未实施批准的环境保护项目中的所有内容的行为,罚款可从 150,000,000 到 200,000,000 越南盾......此外,还将根据违规程度处以 1 至 9 个月的停业处罚以纠正后果。

可见,政府出台严厉处罚环保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目的是迫使所有组织和个人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然而,该省特别是工业园区对环保法规的遵守情况仍然令人担忧。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组织和个人必须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然而,相关国家管理机构也必须履行职责。让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监察局因“未按规定正确全面地执行环境监测和监督计划”而对一家企业处以数亿越南盾的罚款,这确实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教训,不仅仅是对那些被罚款的企业而言!

一兰-道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