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文件公布法草案的意见

October 6, 2014 21:37

按照工作计划,10月6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法律文件公布法》草案和《环境警察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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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ó 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 Tòng Thị Phóng phát biểu. Ảnh: VOV
越南国会副主席童氏风发表讲话。图片来源:VOV

关于颁布法律文件法草案,司法部长河雄强提交的《听取并说明国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和法律委员会对该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明确指出:关于该草案的名称,国会常务委员会在第31次会议上要求将该草案的名称由《颁布法律文件法》改为《法律文件法》。

采纳这一意见,政府已将该项法律项目的名称改为“法律文件法”。对此,审查机关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颁布法律文件的权限,特别是《宪法》第119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宪法。

因此,有必要将该法更名为《法律文件法》,以确保其与宪法的规定相符。但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虽然该法名称已更改,但基本法的规制范围保持不变,仍仅规制一般法律文件的颁布。建议起草委员会对草案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补充和修改,使其与调整后的法律名称和范围相一致。

讨论会上,不少意见建议将法律草案名称定为《法律文件公布法》。

国会主席阮生雄认为,应在法律草案名称中明确“颁布”二字,以区别这是一部颁布法律性文件的法律,而非内容性法律。

关于区、乡政府文件,法律草案(第三条)提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不规范区、乡政府法律性文件的发布权限。方案二:规范区、乡政府法律性文件的发布权限。

国会社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张氏梅表示,她对法律草案及法律委员会审议报告的条款表示不同意。张氏梅代表建议,草案应在实践总结和影响报告的基础上,明确县级和乡级颁发的法律文书的适当格式。她认为,这种明确规定将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便利性。

国会主席阮生雄也赞同提高法律草案条款的清晰度和透明度,并强调,法律草案需要对颁布权限、法律文件的内容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他建议起草委员会对条款进行审查,以确保透明度、执行透明以及权力和责任的合理性。

关于颁布法令规范国家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新的和必要的问题,但尚未达到法律、法规的条件的内容(第十六条第三款),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一些意见同意法律草案继续规定由政府颁布法令规范国家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新的和必要的问题,但尚未达到法律、法规的条件。

该条例继承了现行法律的规定。社会事务委员会主席张氏梅赞同这一观点,并表示:“凡是政府授权的事情,都应由政府颁布”,否则政府的运作将非常困难。

不过,该代表也建议,法律草案应就该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建议不再保留该规定;如有必要,可提交国会及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法律、法令。

在讨论会上,国会常务委员会还就以下问题发表了意见:法律、法规草案修改过程中法律、法规提出机关的职责;法律文件起草过程中的政策制定过程……

在今天下午工作会议的剩余时间里,国会常务委员会对环境警察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

政府报告明确指出:目前,环境警察的组织和运作仅受政府法令(2010年7月8日第72/2010/ND-CP号法令,规定预防和打击环境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和公安部指导性文件管制,但尚无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全面综合地规范环境警察的职能、任务、权限、组织和运作条件;国家管理机构在预防和打击自然资源、环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中的职责。

因此,出台《环境警察条例》,为环境警察的组织和运作奠定充分的法律基础,有效预防和打击涉及自然资源、环境和食品安全的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是当今客观而迫切的要求。

条例草案规定了环境犯罪预防控制警察局(简称环境警察局)的职能、任务和权限;组织系统、保障环境警察局运作和制度政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制度政策;国家管理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的职责。条例草案共6章32条。

通过对条例草案卷宗的研读,多方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卷宗由起草委员会根据《法律文件公布法》的规定编制,符合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条件。

讨论会上,许多意见认为有必要出台该条例,为环保警察队伍在预防和打击环境犯罪中发挥核心作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满足国家工业化、现代化时期环境保护的要求。

讨论环保警察的职责权限,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依照刑事侦查法的规定,对涉及自然资源、环境、食品安全等犯罪进行侦查。

国会副主席童氏风建议,条例草案应明确规定环境警察有权调查哪些类型的犯罪,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

据越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