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查腐败犯罪而录音、偷听电话
刑事诉讼法草案(修正案)允许秘密录音、录像;秘密监听电话;秘密收集电子数据。
国会常务委员会意见一致认为,规范特别刑事侦查措施对于确保宪法所要求的尊重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必要的;同时,为侦查机关创造条件,以便主动收集证据,为复杂、有组织、特别重大案件的起诉和侦查提供依据。
但如何规范,避免大规模应用,目前仍是众说纷纭。
什么时候可以偷偷录音和监听电话?
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显表示,审议该法草案的机关建议,仅对起草机关提出的五分之三的特别侦查措施进行规范,这些措施与限制人权和公民权利直接相关,包括:秘密录音录像;秘密电话监听;秘密收集电子数据。
草案规定,侦查机关对下列案件,可以自行或者根据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上检察长的申请,适用特别侦查措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犯罪;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根据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申请,对其本人适用特别侦查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和平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和平表示,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了11项不同的措施。起草机构选定的五项措施最具普遍性,已被包括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采用。起草机构已就这些措施与越南公安部进行了书面磋商,并获得了一致同意。
阮和平还表示,秘密基地措施(使用秘密合作者)是警方打击犯罪组织的常规措施,对有功人员还可以考虑免除刑事责任,因此取消该措施需要进一步考虑。
关于采取特别侦查措施的时间,阮和平首席大法官认为,不应从立案时开始,而应从核实犯罪信息,以便有依据起诉犯罪时开始。
“实际上,警方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就运用过这种方法。比如,一个被勒索的人报警说儿子被绑架了,对方约好明天去公园交钱,这样儿子就能被释放了。案件还没有立案侦查,但现在不允许偷拍录音录像,显然抓不到罪犯。如果在立案侦查后才允许这种方法,会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何平先生分析道。
不应扩大,因为容易被滥用。
强调上述措施限制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应仔细审查并在某些情况下加以限制。法律委员会主席潘忠利表示,秘密录音、录像或监听电话的行为不应广泛存在。
法律委员会主席 Phan Trung Ly |
李先生建议,只有在适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措施后,才能采取特别调查措施。
中央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黎氏秋巴女士也同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特殊的调查措施,因为我们正在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其原则是国家机关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人们说这种做法由来已久,但那早已是过去的事情了。现在,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重要问题,特别是事关人类自由和公民权利的问题,都已明确规定在宪法中。只有法律允许,各部门才能依法行动,监督检查才有依据。没有法规,我们又如何监督检查呢?”黎氏秋芭女士提出这个问题。
特别侦查措施如何规范、有多少种,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强表示,必须认真考虑。
“有些情况下,监控、录音、录像和秘密通话是不允许的,这将难以及早发现犯罪行为,从而难以及时预防和处理。然而,许可必须针对具体情况而定,不应放宽到太大,因为这很容易导致滥用。”巴女士评论道。
据Vov.vn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