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综合实力

August 17, 2015 10:04

值此纪念人民公安部队传统日(1945年8月19日—2015年8月19日)70周年之际,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撰写题为《加强党的领导,提升综合实力,更好地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文章。

义安报谨此全文介绍:

人民公安力量诞生于1945年八月革命初期,在党和胡志明主席的领导下,在人民的衷心支持和帮助下,始终对革命事业绝对忠诚,在工作中团结奉献,在战斗中英勇、聪明、富有创造力,与全党、全民、全军一起,粉碎了敌对势力、反动势力和各类犯罪分子的一切阴谋破坏活动,为民族解放事业作出了贡献,坚决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人民公安部队建设、战斗和成长70年的生动实践充分肯定了人民公安部队的优良传统、革命本质和顽强战斗力,是党、国家和人民值得信赖的重要武装力量。

秉承列宁“革命只有懂得保护自己才是有价值的”[1]思想,我们党在领导革命过程中,始终注重建设军队、警察等武装力量,保卫党、保卫人民、保卫革命成果。我们党成立后,立即建立了红色自卫队、工农自卫队……

这些组织的活动为推动革命运动、最终导致全面起义和夺取政权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组织也为八月革命期间越南人民公安部队的诞生奠定了基础。1945年8月19日成为越南人民公安部队的传统纪念日。

八月革命初期,年轻的人民政府面临着无数的困难和挑战,内外敌人重重,生死攸关。党、胡志明主席和政府颁布了许多指示和命令,以提高公安机关的组织能力和战斗力。

1946年2月21日,胡志明主席签署第23/SL号法令,将全国公安力量合并为越南公安部队。党委派忠诚可靠的干部领导公安力量。在九年抗法战争中,公安局不断壮大,先后成立公安部副部、公安部。

1950年5月5日,中央常务委员会颁发关于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第10-CT/TW号指示,指出:“为整顿公安机关的领导作风,各党委要指派一名委员负责领导公安机关。选派有能力的同志到公安机关去掌握党的路线、路线、政策……”中央书记处1952年11月23日第26-NQ/TW号决议强调:“从现在起,各级党委中,直接负责公安工作的,都要有党委委员……要指导、督促、检查公安工作,教育、培训公安干警”。

1956年10月30日,越共中央颁发关于成立公安部党代表的13-NQ/TW号决议。这是全面重视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作用的重要里程碑。

人民公安部队迅速打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防范和处置法国殖民主义者的间谍、探视活动,建立了许多战功,为粉碎反动势力和殖民主义者的阴谋破坏活动作出了重大贡献,保卫了党、保卫了革命政府、保卫了人民,为抗法战争的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全国实行北方社会主义建设和解放南方的两大革命战略的时期,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不断健全,以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和任务,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方式也逐步补充和完善。

党中央多次就加强公安工作领导作出决议和指示,明确指出:“公安部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党和国家的利器……全党要牢牢把握公安工作大局,把加强公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公安部队必须置于各级党委的严格领导之下”[2]。

在北方,党领导人民公安机关做好形势的掌握和预测,正确确定目标,制定方针,做好防范和有效打击各类特务和反革命分子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好维护社会治安和机关企业“防特”群众运动,掀起了广泛的群众运动,激发了各阶层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警惕性。

在南方,保卫部队在中央局领导下,紧跟地方、紧跟根据地,保卫党、保卫革命根据地、保卫人民,组建了情报、警卫、武装侦察、城市突击等部队,建立了许多卓越的功勋。

南方党委和后来的中央局分别成立了保卫委员会、中央局保卫委员会和各地区保卫委员会,负责保卫党、保卫革命根据地和保卫人民斗争。许多党委委员同志被指派负责指导保卫工作,以确保党的直接领导和经常性领导。

南方彻底解放、祖国统一后,面对新的形势,党作出许多重要决议和指示,指导人民公安机关维护安全秩序的事业。

1979年11月14日,越共中央书记处颁布第45-QD/TW号决定,对内务部(现为公安部)党组织进行了规范。内务部党委正式成立,成为党中央直属机关;地方公安机关党组织直接领导同级党委。这一决定的颁布,是党对人民公安机关领导的具体化和强化的重要一步。

1987年1月30日,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发关于新形势下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的第40-NQ/TW号决议,继续肯定“党全面直接领导保卫国家安全工作,建设一支真正廉洁强大的人民公安力量”的方针。

这些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全面加强了党对人民公安的领导。在敌对势力实施封锁禁运政策导致国家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全国公安部队集中力量打击和粉碎破坏活动,镇压和瓦解了一批反动组织,打击和追捕犯罪分子,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革新初期,世界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直接影响越南革命,威胁到党和政权的生存,社会主义制度陷入严重危机,导致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解体。

在国家面临诸多困难之际,敌对分子、反动分子和政治投机分子加紧进行思想破坏活动,要求包括人民公安部队在内的武装力量“非政治化”,煽动“多元化”、“多党制”,策划暴乱和推翻政权,以消除党在越南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

我们党领导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发现、打击、防范和挫败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图谋,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

1990年8月30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第110-QD/TW号决定,成立中央公安党委后,进一步全面、完整地确定了党对人民公安事业全面、绝对直接领导的原则。

自1990年起,党派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中央公安党委。地方公安方面,省、市、区、县、镇党委均任命(或指派)常任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参加或分管同级公安党委。

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根据各个时期革命的要求和任务,颁布了许多决议和指示,指导保卫安全秩序工作。党关于保卫安全秩序领域的决议和指示明确阐明了方向、观点和指导思想,确定了目标和任务,指出了斗争对象,提出了处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这些是人民公安机关必须深入学习和组织贯彻落实的重要观点和政策。

我党和人民领导的革新事业取得了伟大历史性成就。凭借这些重要成就,我国国家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国防得到加强,安全得到维护,越南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日益提高。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观点和路线,人民公安力量积极主动地创新思想、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无论何时,即使在困难和充满挑战的时期,公安力量始终对党、祖国和人民绝对忠诚,坚定不移地履行党和国家的顾问职能,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地方,特别是与人民军队密切配合、配合,坚决捍卫国家独立、主权,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保卫人民的和平生活,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创造和平稳定的环境。

在当前全球化和国际一体化趋势日益深入的背景下,世界和地区安全、政治、经济形势除有利因素外,继续呈现复杂发展态势,存在诸多不确定、难以预测的因素。世界面临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宗教冲突、主权和领土争端等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网络安全、自然灾害、疫情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直接威胁包括越南在内的各国和平与稳定。

敌对势力并未放弃消灭越南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政权的领导地位的目标,并充分利用越南在发展市场经济和融入国际社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继续加大破坏越南政治安全的活动。

在此背景下,加强党对人民公安工作的领导,对于人民公安部队履行好保卫党、国家和人民的职责,真正成为党绝对信任的坚强武装力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必须统一认识,无论情况和条件如何,我们都要始终坚持越南共产党对人民公安机关各方面绝对直接领导的原则。这是维护安全秩序事业的客观必然要求。党对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涵盖政治、思想和组织等各个领域;涵盖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力量等各项任务。哪里有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运作,哪里就有党的领导。

我党确立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方针,其中尤为重要的内容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纪律严明、精干精锐、逐步现代化、绝对忠诚于党和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安力量。党领导国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张制度化,写入宪法和法律文件,使公安官兵和全体人民能够深刻理解和贯彻落实。

中央公安党委和公安系统各级党委要始终深入学习和认真贯彻党关于安全、秩序和保卫祖国的主张和政策,履行好向党和国家提出的安全、秩序维护问题的顾问职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外交事业,服从和全面落实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人民公安部队要严格服从党的领导,认真执行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的管理和领导。继续深入学习和有效落实越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5月15日关于人民公安部队党组织的92-QD/TW号条例;党关于保卫祖国、维护安全秩序的各项决议、指示,特别是越共十一届八中全会关于保卫祖国战略的决议;越共十一届中央政治局2015年6月22日关于加强党在新形势下维护安全秩序工作中领导的46-CT/TW号指示。

党的领导作用首先体现在制定路线、政策和战略,并有效组织实施这些路线、政策和战略。因此,党必须不断完善和补充对人民公安和维护社会治安事业的路线和领导机制。发挥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地方党委在党的建设和公安队伍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明确党委和机关在建设廉洁坚强基层公安队伍中的责任。

第二,公安力量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主动、敏锐,并随时准备制定应对方案。不断创新思维、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力量部署,以满足新形势下的任务要求。尤其要创新思路,确定目标和合作伙伴;主动、敏锐地掌握、分析和预测形势;做好党和国家在确保国家安全、维护领土主权、加强外交政策和提升越南在国际舞台上地位的政策和战略方面的咨询职能。

决不主观模糊、掉以轻心,对任何情况都不能被动应对、措手不及。不断总结创新工作措施,重点突出专业、法律、技术、群众、经济、外交等措施。一切创新都源于实践,源于基层,因此,一切警务工作都必须面向基层,服务人民。

全球化和国际一体化进程日益深入,要求人民公安力量积极主动拓展对外关系,参与国际和地区安全合作组织。同时,通过国际合作活动,采取措施,坚决维护远方、境外和领土的安全与秩序,为贯彻落实我党和国家的外交路线方针政策做出贡献。

第三,加强和提高国家在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管理效力,为建设秩序井然、守法有法​​的社会做出贡献。在执政党领导下,党关于维护治安秩序工作的政策主张必须制度化为法律文件,并通过国家管理机制予以落实。提高国家在维护治安秩序工作中的管理效力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应积极推动制定和颁布规范治安秩序领域的法律文件,为预防、打击和处理破坏治安秩序的行为提供依据。

第四,人民群众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建设人民公安队伍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无论何时何地,公安部队(安全、情报、警察……)都必须始终从人民利益出发,服务人民。公安机关必须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着力建设和发展“全民保卫国家安全”运动,动员和发挥各界人民在维护治安秩序事业中的巨大作用。

公安干警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立检查、监督、评估为民服务精神和作风的机制,首先在经常联系、联系群众、解决群众直接相关工作的部门,不断改革行政程序,创新工作方式,真正做到贴近群众,使人民群众日益信任和支持公安队伍。

在工作和战斗中,公安干警要始终发扬纪律意识和组织意识,坚决反对不负责任、漠视人民正当诉求的行为,做到文明礼貌待人,积极主动地克服损害警民关系的缺点和不足。创新和加强群众动员工作,为巩固全民族大团结、增进党、警、民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巩固“民心和安全”、增强人民对党、国家和公安部队的信任做出贡献。胡伯伯教导说:“人民多帮助我们,我们就能多成功;人民少帮助我们,我们就能少成功;人民全帮助我们,我们就能全成功。”

加强公安机关与各部门、各级、各组织、工会在执行任务中的密切配合;维护安全秩序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拓展对外交往。不断巩固人民公安机关与人民军队在执行国防安全任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密切配合;把人民安全阵地建设与全民国防、全民国防坚固阵地建设紧密结合。

加强与各部门、各团体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建设一支日益廉洁强大的人民公安队伍。

五是狠抓党的建设,建设人民公安队伍。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健全组织机构,建设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提高各级党委的素质,确保他们真正成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成为党的智慧、素质、能力的体现。

贯彻落实民主集中、集体领导、个人负责、首长负责的原则,重视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根据人民公安机关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特别注重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建设廉洁坚强的中央公安党委。继续有效落实越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当前党建工作若干紧迫问题》决议,深入学习和践行胡志明道德榜样,以实际有效行动贯彻落实胡伯伯对公安工作的六项教导。

加大对“和平演变”和“去政治化”等阴谋诡计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配合专门机构,加强实践总结、理论研究,运用研究成果同反动错误论调作斗争。

同时,提高公安干警的政治素质和防范敌对势力阴谋破坏的警惕性。加强内部政治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并坚决打击政治思想、道德和作风上动摇、丧失信心、思想模糊、警惕性下降和腐败现象。

我们越是为英雄的越南人民公安部队70年建设、战斗和成长的光荣传统感到自豪,就越是看到新时期人民公安部队所肩负的重大荣誉和责任。党、国家和人民始终相信并希望公安力量继续发扬革命本色和优良传统,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革命化、纪律严明、精干化、逐步现代化的人民公安力量,更好地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为胜利完成建设和牢牢捍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事业作出贡献。

据越通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