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缅中贸易股份公司:需保障工人权益
(Baonghean) - 2015 年 8 月初,义安报社接到阮氏勇女士 (生于 1978 年) 的投诉,她住在荣市 Doi Cung 坊 K8 Tran Nhat Duat 街 28 巷 15 号,投诉内容是新缅忠贸易股份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暂停”了她的社会保险簿,影响了她的权利......
据申请,阮氏勇女士于2012年7月19日起受聘于新勉忠贸易股份公司(本田荣田汽车公司)。阮氏勇女士的工作内容是做家务和为公司员工做饭。阮氏勇女士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便可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3月,阮氏勇女士因家庭原因向新勉忠贸易股份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公司领导书面批准。辞职前,阮氏勇女士向公司提交申请,要求归还社会保险簿以办理失业救济金手续,同时在新的工作单位(找到工作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自愿缴纳社会保险。但阮氏勇女士多次请求,甚至向公司经理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簿仍未归还。三个多月过去了,Dung女士认为公司拒绝归还社保簿会影响到失业救济金的办理,于是向市工会提出了申请。Vinh帮忙了,然后,他被指示将申请提交到以下单位:荣市社会保险局、荣市劳动荣军社会事务局,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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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棉忠贸易股份公司核对了阮氏勇女士提供的材料,与其签订了编号为7-02-2012-HD-TM的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合同内容为清洁工。关于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规定,阮氏勇女士的工资为180万越南盾,并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阮氏勇女士辞职后,新棉忠贸易股份公司决定终止阮氏勇女士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23/03-2015/QD-TMT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由总经理黄义功先生签署。通过沟通,邓女士表示:“经过多次询问,公司人事部门人员回复称保险簿尚未办理完毕,并承诺支付。2015年6月底,我失业3个月后,曾向董事会提出退还保险簿的申请,但得到的只是空头支票。到现在已经过去近5个月了,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手续却因过期无法办理。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影响,希望报社反映,促使新缅忠贸易股份公司退还我的保险簿……”
我们来到位于荣市雄勇坊黎宁大道的新勉忠贸易股份公司总部,要求与公司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见面。工作人员表示,这些人工作繁忙,不在总部。我们询问阮氏勇女士的情况,对方表示,原因是公司仍拖欠员工社保,而社保机构尚未关闭已离职员工的社保簿。“不仅是阮氏勇女士,同时还有4名员工辞职,但公司尚未向他们发放社保簿。大约3个月后,公司会解决社保欠款问题,届时我们会关闭社保簿,退还给他们,因为没人愿意收。”一位员工回答道。这位员工进一步表示,公司刚刚与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就员工社保落实事宜进行了沟通。会上,他们承诺要彻底解决社保债务问题……
经调查得知,因公司员工自2015年1月起长期拖欠社保,2015年7月初,省社保经办机构、荣市社保局及劳动荣军社会部监察局“邀请”新棉忠贸易股份公司前来办公。据劳动荣军社会部总监黄氏香介绍,新棉忠贸易股份公司共有52名员工参加社保;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该公司累计拖欠社保金额达2.986亿越南盾(其中,社保欠款2.2861亿越南盾;利息及罚息欠款4229.6亿越南盾;健康保险欠款1959.8亿越南盾;失业保险欠款790万越南盾)。会上,在听取了法律条文解释后,新面忠贸易股份公司代表承诺于2015年8月缴纳50%的社会保险欠款;并在2015年9月底前缴纳全部欠款。“我们已经对新面忠贸易股份公司立案行政处罚。但由于该公司代表已承诺缴纳欠款,因此我们尚未实施行政处罚。如果新面忠贸易股份公司履行承诺,我们将考虑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部总监黄氏香说道。对于阮氏勇女士的内容,据黄氏香女士介绍:“如果新棉忠贸易股份公司履行承诺,在2015年8月偿还50%的债务,那么阮氏勇女士的情况(如果该公司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从2015年3月起辞职)也将在8月份归还其社会保险簿……”。
荣市劳动联合会(VLF)证实,阮氏勇女士在收到新勉忠贸易股份公司拖欠的社保后,向该机构寻求帮助。荣市劳动联合会代表表示:“我们已依法审查了相关文件,并指示阮氏勇女士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诉。根据法律规定,已参加社保的员工在失业后将享受相关政策。由于未能及时收到社保,阮氏勇女士的权益受到了影响。在荣市,此类事件并非个例,因此,荣市劳动联合会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并找到解决方案,以免员工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并结合目前掌握的情况,阮氏勇女士的投诉完全合理。新勉忠贸易股份公司必须确保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包括阮氏勇女士在内的所有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拖欠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延迟向员工返还社会保险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影响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向有关部门承诺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将社会保险凭证返还给阮氏勇女士。
文章和照片:河江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办理社会保险簿,并在劳动者不再工作期间领取社会保险簿(第十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劳动者不再工作期间,有权享受失业救济金(月失业救济金标准为劳动者失业前连续六个月月平均工资的60%),领取期限为3至12个月(以失业保险缴费期限为准);此外,还可以获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支持(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社会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即:每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保管其社会保险簿;劳动者不再工作时,将社会保险簿退还劳动者(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