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在后果得到补救的情况下不对贪污者判处死刑
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规定,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的人员,如果积极纠正后果,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
9月14日上午,司法委员会主席阮文贤在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刑法典(修正案)》若干重要问题征求意见的报告中表示,许多意见建议删除第39条第3款c点,因为该规定对以经济目的犯罪的犯罪人,如果在被定罪后已经补救了后果,则不执行死刑,这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用钱来逃避死刑。
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对“具有经济目的”的犯罪类型的规定不明确,需要更加具体地规定,犯罪人必须符合多种因素才可以考虑不予执行。
据此,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因生产、经营假药、防疫药品罪、贪污财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积极从根本上改正犯罪后果,积极配合侦查、查处犯罪,或者成绩显著的”。
谈及这一问题,司法部长何雄强表示,该规定不应该像上述计划那样适用于“受贿罪”,因为受贿行为非常严重,是一种主动的腐败行为。
河兴强先生同意考虑不对贪污罪执行死刑,因为贪污罪有多种表现形式,有利用国家管理漏洞贪污的情况,但性质不属于主动贪污。
尽管有关死刑的论据确实缺乏说服力,但国会主席阮生雄也强调,立法精神仍然是为了减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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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主席阮生雄 |
国会主席赞同河雄强部长的观点,建议不考虑对受贿行为判处死刑。但对于受贿金额达到多少才算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进行更合理的研究。
国会主席也同意该规定,为了人道主义和国际融合,不应将死刑适用于75岁以上的人。虽然该主体逃脱了死刑,但他仍然必须被判处长期监禁、终身监禁,并且不会被赦免。公众舆论也基本认同这一内容。
国会副主席黄楚留总结讨论时表示,大多数国会代表和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从三个方面减少死刑:减少部分罪行的刑罚;规范增加死刑罪行的数量框架,以减少死刑;对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孕妇和75岁以上的罪犯不适用死刑。
但对于种族灭绝等战争罪,废除死刑,需要更具体的研究和规定。因为法律规定,谋杀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而种族灭绝是杀害多人、杀害平民……不判处死刑,与刑事政策不符。
关于经济目的犯罪,王柱留先生表示,因侵占财产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从根本上改正了犯罪后果,并取得了重大成就,可以考虑不执行死刑,但仍将面临长期监禁或终身监禁。至于受贿罪,则不应提及。
据Vov.vn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