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界刊登被告人受审照片是否侵犯人身权利?

October 25, 2015 08:08

国会代表表示,肖像权是人身权利,也是受宪法保护的人权,法律必须对其进行具体规定。

10月24日上午,在讨论《民法典修正案(草案)》时,国会代表、第十三届国会庆和省代表团副团长、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黎明贤就记者在庭审现场拍摄被告人照片是否需要获得许可的问题表示,目前没有规定要求记者在公开审判过程中拍摄被告人照片需要获得许可。

2005年《民法典》和《新闻法》的规定不同,各地适用也不同,而个人的肖像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人身权利。

媒体使用图片的自由度过高

“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赞成和反对在法庭上拍摄被告人照片的,都是援引某项法律的某条规定。这是法律适用的不足和问题。关于个人肖像权和新闻媒体发布个人照片的权利,究竟哪一项是正确的?”黎明贤代表评论道。

实践中,媒体会公布嫌疑人的照片以及警方以身份证件形式提供的照片。该代表表示,有人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个人肖像权。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Lê Minh Hiền - Phó Trưởng đoàn chuyên trách Đoàn ĐBQH khóa XIII tỉnh Khánh Hòa
国会代表 Le Minh Hien - 第十三届国会庆和省代表团副团长

2005年《民法典》对人身权进行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肖像权,依照该法第31条或《新闻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规定执行。

近年来,媒体滥用个人照片,侵犯个人利益、荣誉、尊严和名誉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主要集中在广告和民间营销活动中。事实上,媒体未经被告许可在法庭上发布被告照片并未受到处罚。因为发布被告照片并不违反《新闻法》第10条,正如2002年4月26日政府关于《新闻法》实施细则的第51号法令第5条所规定的那样。

据此,该法令规定:“不得张贴、传播没有明确说明或以有损个人名誉、荣誉的方式发布、传播个人照片(公众集会、集体活动、劳动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通缉犯、法院公开审判以及被判刑的重罪罪犯等信息照片除外)。

政府第56/2006号法令关于对文化和信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第10条第1点c款规定,未经本人或其亲属同意,张贴或传播个人照片,将被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的罚款,但查找受害者亲属、被刑事起诉或正在服刑人员的照片、集体活动信息照片的情况除外。

2013年11月12日政府第159号令《关于新闻出版活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第8条第2点e款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罚款:“未经本人同意,发布其照片,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黎明贤代表表示,指导实施的第51号法令扩大了个人照片的使用范围,使新闻媒体可以使用个人形象,从而也限制了人权和公民权利。

“但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媒体并不认为使用公开刑事审判的图像,包括被告、陪审团、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照片是正常的,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代表 Hien 说。

修改后的民法典需要进行专门的规定。

黎明贤代表认为,《民法典》和《新闻法》的实施仍存在许多未明确的问题:如何界定个人照片、集体活动照片、哪些照片用于个人利益、哪些照片用于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民事、行政和劳动法庭上发布诉讼当事人的照片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导致适用范围各异。

考虑到《民法典》和《新闻法》的实施仍然有限、不充分,并且没有保障个人权利,代表建议修改法律,因为个人肖像权是人身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人权。

希恩女士评论道:“《民法典》修订提案应明确规定其他图像也必须遵守法律。关于《民法典》修订的指导原则,《新闻法》修订案应包含具体条款,以保护个人权利,包括个人对图像的权利。”

但该代表认为,民法典修订草案第32条仍不符合2013年宪法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才能受到限制的精神,因此建议删除第32条第1款中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

代表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必须遵循《民法典》,其他法律不得与《民法典》相悖。建议《民法典》明确规定哪些图像可用于造福国家、人民和社区,以避免个人图像被滥用。”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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