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出口到国外的条件和程序

November 13, 2015 08:59

工贸部正在起草矿产出口管理通告,明确矿产出口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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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确,矿产出口必须由企业经营。矿产出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符合《商法》规定的对外贸易进出口、加工和代理货物买卖活动的条件。

2-未被国家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矿产、环境保护、矿产出口法或被通知暂停矿产出口。

矿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出口:经过加工,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列入《出口矿产名录》;具有合法来源。

草案明确,对于含钍、铀按重量等于或大于0.05%的矿物,出口时,除应保证上述条件外,还须依照《原子能法》的规定,取得科技部颁发的放射性物质出口许可证。

根据草案,企业办理矿产品出口手续时,除应当遵守海关规定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的原件和经核证的副本:每批出口矿产品的质量声明书或者标准及质量分析证书;出口矿产品合法原产地证明文件。

此外,企业还须提供上一期矿产出口报告(按规定向管理机构报送报告),除第一个报告期刚刚出口的企业外。

草案明确,在办理通关手续前,边境海关将与企业对每批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检测,作为结算依据。质量分析样品将由VILAS认证的实验室进行,样品分析费用由企业承担。如出口货物检验结果与企业申报不符,边境海关将通知省人民委员会和工贸部协调处理。

对违反矿产质量申报规定的企业,将按照现行规定处理,未经工贸部批准,不得继续出口矿产。

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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