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中止雇佣合同来休产假吗?

December 22, 2015 09:51

(Baonghean)- 据TC县阮氏B女士提供的信息:她在X公司上班,目前怀孕仅3个月。B女士知道产前休假不能超过2个月。但由于工作压力大,且需要确保胎儿安全,B女士希望提前请假休息。

问:根据法律规定,B女士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以休产假?产假期间B女士有工资吗?

回复:关于劳动合同的中止,2012年《劳动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生育前后有权享受6个月的产假;女职工生育双胞胎及以上子女的,从第二个孩子开始,每生育一个孩子,产妇有权额外享受1个月的产假;产前假最长为2个月。因此,B女士不享有最多2个月的产前假。

然而,根据第85/2015/ND-CP号法令第8条,该法令详细阐述了《劳动法》中有关女工政策的多项条款,怀孕女工经主管医疗机构确诊继续工作将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的,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通知雇主,并将主管医疗机构关于继续工作将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的意见一并告知雇主。单方解除或者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按照主管医疗机构规定的期限执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劳动者和雇主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主管医疗机构规定的暂时休假时间。如果主管医疗机构未给出暂时休假时间的说明,双方应协商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

本案中,B女士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并因健康状况不佳而希望从怀孕头几个月开始休假,但必须获得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证明继续工作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她必须与公司协商确定临时休假的时间,以免违反法律规定。

就制度而言,B女士仅在6个月的产假期间有权获得工资。在此期限之外,B女士有权依法并经双方协议休假,但不领取工资。

通海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