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必须实践6至12个月。

March 26, 2016 08:04

教育与培训部刚刚发布了第 05/2016/TT-BGDDT 号通函,根据教师和讲师的专业职称规定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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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按照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公立高中教师(统称教师)、高等学校讲师、公立大学讲师(统称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规定了试用期。

本通知适用于在幼儿园、普通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专门学校招聘教师;在国民教育系统高等学校(高职院校除外)、大学、专科学校、地方院校、国家高校招聘讲师的人员。

《通知》还明确规定了教师、讲师职称聘任的试用期,其中,拟聘任幼儿教师职称的,应当完成6个月的试用期。

取得小学教师专业职称资格的申请人,须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取得中学教师专业职称资格的申请人,须完成九个月的试用期。

拟任高中教师职务的,须完成9个月的试用期;拟任讲师职务的,须完成12个月的试用期。

被录用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产假、3天以上病假、暑假、春节假期、无薪假、依法被暂扣、暂扣、暂停职务的时间不计算在试用期之内。被录用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产假、病假结束后,或者依照主管部门规定被暂扣、暂扣、暂停职务的时间结束后,试用期继续。

被录用为教师、讲师的人员,在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教育机构任教满12个月的,可以不履行试用期。

具有博士学位被遴选为讲师的候选人,如在研究生期间参与过教学,由教育单位负责人考虑缩短其实习期限。

本通知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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