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人们获取信息
3月24日下午,国会在会议厅继续讨论信息公开法草案。
许多代表提到的问题之一是该法草案的调整范围,因此需要扩大提供信息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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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友雄代表(前江省代表团)发言 |
海防市代表陈玉荣表示,仅仅规定国家机关负责提供信息是不够的,还必须规定使用国家预算的组织、公共服务单位和国有企业也必须负责提供信息。
阮志咏先生认为,事实上,来自社会组织和使用国家预算的单位的信息来源将对信息透明度以及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做出巨大贡献。如果法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上述内容,就无法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公平性以及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就此问题,前江省代表阮友雄建议,增加各部委办公室和部级机关办公室的信息提供职责。阮友雄代表表示,各部委办公室的规章制度与各部委的职能、职责和任务相一致。
在谈到提供信息的责任时,代表黄文静(前江)建议,乡级人民委员会是接受上级信息的场所,同时也是与人民群众接触较多的地方,因此应赋予乡级人民委员会更多提供信息的权力,为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条件,确保“民知、民议、民做、民查”的精神,适合越南的实际情况。
不少代表还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公民可以查阅的信息类型、公民不得查阅的信息类型以及公民可以有条件查阅的信息类型。
安江省议员梅氏英雪表示,获取信息的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然而,必须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哪些内容不属于机密,必须提供给社会服务。
代表 Ho Thi Thuy (Vinh Phuc) 建议,需要澄清简单信息和复杂信息的概念,以避免滥用而延迟提供信息。
代表丁春草(河内)表示,如果我们仅仅限制人们查阅国家机关创建的信息并删除国家持有的信息的规定,则需要重新考虑,因为在实践中,国家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创建信息,而且还持有大量信息。
在今天下午的讨论环节中,与会代表还就信息公开的程序、提供信息的时限、处理不准确信息的责任、电子门户网站的信息披露、获取信息的成本、违规行为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提案中应明确规定因提供不准确信息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有的提案还应明确说明所提供信息使用者的责任。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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