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缴纳学费的人

April 10, 2016 16:40

教育培训部部长、财政部部长、劳动荣军与社会部部长发布联合通知,指导落实第86/2015/ND-CP号议定的若干条款,该议定规范了2015-2016学年至2020-2021学年国家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学费征收和管理机制以及学费减免和学习成本支持政策。

无需缴纳学费的科目

免交学费的主体包括:公办学校小学在校学生;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规定培养指标在校的全日制师范专业学生;

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要求的专业学生。专业学位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发。

Ảnh minh họa.
插图照片。

学费减免科目

免除学费的对象:根据越南国会办公厅2012年7月30日第01/VBHN-VPQH号文件《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规定的革命有功人员及革命有功人员亲属。

具体包括:人民武装力量英雄;战争伤残军人;享受战争伤残军人等政策人员;抗战时期劳动英雄(如有);

1945年1月1日以前革命积极分子的子女(如有);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革命积极分子的子女(如有);人民武装英雄的子女;抗战时期劳动英雄的子女;烈士的子女;战争伤残军人的子女;享受战争伤残军人同等政策的人员的子女;患病士兵的子女;感染有毒化学药品的抗战积极分子的子女。

政府总理规定的学龄前儿童、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近乎贫困的学生;

2013年10月21日政府​​第136/2013/ND-CP号法令第5条1款规定,无生活来源的1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和学生,该法令规范了社会保障受益人的社会救助政策。具体如下:

- 被遗弃或未被领养;

- 孤儿;

- 父母一方失去父母,另一方依法失踪的;

- 父母一方失去双亲,另一方在社会保护机构或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和抚养;

- 父母一方成为孤儿,另一方因行政违法行为正在服刑或者被决定送至感化院、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的;

- 父母双方依法失踪;

- 父亲和母亲都在社会保护机构或社会住房接受照顾和抚养;

- 父亲和母亲均在监狱服刑或者根据行政违法处理决定在管教所、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服刑;

- 父亲或母亲依法失踪,其余人员在社会保护机构或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和抚养;

- 父母一方依法失踪,另一方正在拘留所服刑或者正在工读学校、义务教育场所、强制戒毒场所执行行政违法处理决定的;

- 父母一方在社会保护机构或社会福利院接受照顾及抚养福利,另一方在拘留所服刑或因行政违法决定在感化院、义务教育机构或强制戒毒机构服刑。

父母为政府总理规定之贫困家庭学龄前儿童及小学生;

人民武装部队服役期满的士官、士兵子女的学龄前儿童、小学生:按照国防部、财政部2012年3月6日第20/2012/TTLT-BQP-BTC号联合通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导落实政府2011年9月29日第88/2011/ND-CP号议定关于现役士官、士兵家属制度和政策的执行;

选拔制学生(含训练期3个月及以上的寄宿职业学校选拔制学生);民族寄宿学校、大学预科学校、大学预科系学生;

符合政府总理规定的在职、高等院校学习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近贫困户学生;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专业学生;

按照国家培养名额在公共卫生人力资源培训机构学习结核病学、麻风病学、精神病学、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和病理学专业的学生、小学生和培训生;

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特别困难的地区,少数族裔学生数量极少。具体如下:

-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包括:拉胡族、拉哈族、巴登族、卢族、奈族、楚特族、罗罗族、芒族、丛族、古佬族、波伊族、西拉族、普佩奥族、罗玛姆族、布劳族、奥杜族;

- 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和特别困难地区按照本联合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文件确定。

原子能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学生、研究生、生物科研人员;

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级教育(含初中毕业生升入中级职业技术教育);

针对中央国家职业教育管理机构负责人规定的难以招收但社会有需求的领域和职业的中级和大学学生;

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需要,并符合职业教育法规定的专业、职业的学生。专业学位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发。

据教育和培训部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