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灯开启时间规定引发争议
除了有意见支持将晚上7点到次日凌晨5点这段时间作为车灯开启时间外,也有不少人认为,这一规定在北方实施过于僵化、不切实际。
关于道路和铁路交通领域行政处罚的第46号法令于8月1日起生效,其中包含多项修订,包括关于使用车灯时间的规定。因此,在前一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凌晨5点期间,如果车辆在雾天或恶劣天气导致能见度降低的情况下未使用车灯或使用不足,将被处以罚款。汽车司机最高罚款为80万越南盾,摩托车司机最高罚款为10万越南盾。
河内市黄梅县的阮孟欢先生对此表示赞同,他分析说,晚上7点到次日凌晨5点是车辆必须打开车灯的时间。根据雾天、大雨天、能见度低等天气情况,交通参与者可以在晚上7点之前或次日凌晨5点之后打开车灯。
“规定里明明规定了,在这个时间段内,即使外面天亮了,也得开灯,不开会被罚款。而在这个时间段之外,开灯关灯是公民的权利,不可能因为法律没规定而被罚款。”黄先生进一步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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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文辉先生是一位从北江到多乐省的卧铺大巴司机,他表示,上述规定不够严格,不切实际,而且有些混乱。“北方一年有四季。夏天晚上7点天还亮着,但冬天下午5点半天就黑了。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更灵活的时间安排。”他说道。
河内市纸桥镇的出租车司机陈文业先生同意辉先生的观点,他说,我们应该像路灯公司一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路灯亮了,车灯就亮。
从执法部门的角度来看,河内市第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组组长阮文贵中校表示,虽然这项规定对时间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但并不实用,而且有些僵化。“这个时间框架在南方和北方的夏季适用是合理的,但在北方的冬季和春季,由于夜晚来得早,白天来得晚,执行起来会比较困难。”阮文贵中校强调道。
奎先生表示,不合理的时间规定可能会妨碍事故的调查、审查和处理。因为当人们造成事故时,他们可以将责任归咎于没有提前打开车灯,从而没有发现对面驶来的车辆。“晚上6点到早上6点这个时间段似乎更合理,最好能灵活地融入区域因素,这样人们更容易理解和应用,执法人员在罚款或调查事故时也不会遇到困难,”他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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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下午 5 点天就黑了,所以车辆必须打开车灯。 |
交通专家阮春水表示,不应有如此严格的时间规定,而应根据每个地区和每条路线的天气情况而定。在国外,他们也没有规定具体的亮灯时间,而是根据天气情况而定。例如,在雾都英格兰,交通参与者可以在白天和晚上开灯。
Thuy博士提出一个问题:很多道路可能提前或提前一天天黑,那么应该如何打开车灯?如果不打开车灯,造成事故,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像上述这样宽松的规定和具体的时间,实施起来会非常困难,尤其是在我们国家。最重要的是要规范车辆必须配备车灯,并且车灯必须可用。至于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车灯,需要扩大范围,而不是限制范围。”Thuy先生强调道。
2010年以来,照明使用法规已三次修订,其中关于道路交通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第34/2010号法令明确规定,夜间使用照明时间为晚上6点至次日早上6点。
三年后,修订后的法令第171/2013号删除了夜间使用灯光的时间限制,仅笼统地规定:“天黑或有雾或恶劣天气时,灯光不足,能见度低;避免对面来车时,请使用远光灯。”
根据第46号法令,自8月1日起,未按规定使用前照灯的车主将被处以60万至80万越南盾的罚款(针对汽车和类似车辆的驾驶员);8万至10万越南盾(针对摩托车,包括电动摩托车、类似摩托车和类似车辆的驾驶员);20万至40万越南盾(针对拖拉机和专用摩托车驾驶员)。 |
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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