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记者没有证件而拒绝接待是违法的。

June 11, 2016 15:54

新新闻法第9条第12款规定:严禁“威胁、恐吓新闻工作者的生命,侮辱新闻工作者的荣誉和尊严;毁坏、扣押新闻工作者的采访工具和文件,以及阻碍新闻工作者依法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行为。

为什么“记者”一词旁边会出现“记者”一词?根据新《新闻法》,“记者是从事新闻业务,持有记者证的人员”(2016年修订的《新闻法》第25条第1款)。

至于记者,据新闻法专家介绍,新《新闻法》中“记者”的概念是指以“记者”身份与编辑部签订合同,但不符合记者证条件的人员。记者是指来到报社,通过其专业手段,利用和处理信息,撰写稿件供报社发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没有记者证的记者,工作单位会使用报社的介绍信来报社。

话虽如此,2017年1月1日起,新《新闻法》正式生效,在法律层面上,对无记者证记者、持新闻机构介绍信记者的记者采访权进行了正式规定,这是对旧《新闻法》的一个进步,一个创新。

2016年修订的《新闻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严禁“威胁、恐吓新闻工作者的生命,侮辱新闻工作者的荣誉和尊严;销毁、扣押新闻工作者的采访工具和文件,以及阻碍新闻工作者依法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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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意味着无记者证记者(持介绍信工作的记者)不受保护。事实上,2013年11月12日签署、2014年1月1日生效的第159/2013/ND-CP号法令已承认并保护无记者证记者的工作权利。

第159/2013/ND-CP号法令第7条明确规定:“1.对非法妨碍新闻工作者、记者执业活动的行为,处以500万越南盾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2.对记者、通讯员在履行职责时侮辱其荣誉和尊严的行为,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3.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 威胁记者和通讯员的生命;

b) 毁坏、故意损坏记者和通讯员的新闻设备和文件;

c)非法扣押记者、通讯员从事新闻活动的器材和文件。

4.补救措施:

a)因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行为而被迫道歉;

b)因本条第3款c点所列行为而强制归还新闻设备和文件。

类似地,第 159 号法令将“记者”的头衔置于“新闻工作者”头衔旁边,并同样受到保护,不得受到非法阻挠、威胁生命、破坏、故意损坏、非法扣押资金、文件等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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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记者证的记者的工作权利也受到保护。

然而,实践中仍有不少记者向笔者反映前往设施、出示介绍信却被要求持有记者证才能接待的情况。有些人面对没有记者证的记者,态度轻蔑,言语侮辱,不配合记者依法开展工作。

媒体法专家建议,记者遇到此类障碍时,应向信息通信部监察局、信息通信部监察局和越南记者协会提交诉状和证据,以寻求解决。

新《新闻法》生效后,保护记者合法执业的法规将合法化,这将使无记者证记者的执业权利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此前,无记者证记者的执业权利也受到第159/2013/ND-CP号法令的保护。从现在起,可以说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应以记者无记者证为借口或对其进行骚扰。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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