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告全文

July 13, 2016 08:54

以下是2016年7月12日在海牙就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仲裁案发表的新闻稿。

Tòa Trọng tài Thường trực. Ảnh: Getty
常设仲裁法院。图片来源:Getty

仲裁庭作出裁决

本裁决书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菲律宾”和“中国”)提起的仲裁案一致通过并作出。

此次仲裁涉及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来源、某些岛礁及其海洋区域的地位,以及菲律宾所指称的违反《公约》的中国行动的合法性。鉴于《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仲裁庭强调其不就任何与陆地领土主权相关的问题作出裁决,也不划定仲裁当事方之间的任何海洋边界。

中国一再声明“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附件七规定,“一方缺席或未就其主张进行答辩,不构成程序的障碍”。附件七还规定,如果一方未参与程序,仲裁庭“必须查明其对该争端拥有管辖权,且该诉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充分证实”。

因此,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必要措施审查菲律宾诉求的真实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供补充论据、在两次庭审前和庭审中向菲律宾进行质询、任命独立专家就技术问题向仲裁庭提交报告、收集与南海结构物有关的历史证据并提交仲裁庭评论等。

中国在其2014年12月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也明确表示,中国认为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公约》第288条规定:“关于法院或仲裁庭是否有管辖权发生争端时,应根据该法院或仲裁庭的决定解决。”

因此,仲裁庭于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举行了听证会,并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对部分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裁定,并将部分问题留待进一步审议。随后,仲裁庭于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就案件实体问题举行了听证会。

今天发布的裁决解决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中未解决的管辖权问题,以及菲律宾在仲裁庭管辖范围内提出的诉求的实体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该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终局裁决。

历史权利和九段线:

仲裁庭裁定,其有权审理双方关于南海历史性权利及海洋权利来源的争端。仲裁庭就案情实质得出结论:《公约》全面规定了海洋权利,且《公约》考虑了对先前存在的资源权利的保护,但并未采纳和规定。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就中国对南海水域资源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而言,这些权利已失效,因为它们与《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容。仲裁庭还指出,尽管中国和其他国家历史上曾利用南海岛屿,但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该水域或其资源行使过专属控制。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对九段线内水域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结构规则: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和地物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考虑了中国主张的某些地物是否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地物享有至少12海里的领海权利,而在高潮时淹没的地物则不享有。仲裁庭指出,这些地物已因填海造陆和建设而遭到显著改变,并回顾《公约》根据地物的自然状况对其进行分类,并依据历史资料来评估地物。仲裁庭随后审议了中国主张的任何地物是否可以享有12海里以外的海洋区域。

根据《公约》,岛屿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的结论是,该规定取决于岩礁在自然状态下维持稳定人口或经济活动的客观能力,这种能力不依赖外部资源或纯粹是剥削性的。仲裁庭还裁定,官方人员在岩礁上的存在依赖于外部支持,并不反映岩礁的实际能力。

仲裁庭还认定历史证据更为重要,并认定南沙群岛历史上曾被小群渔民使用,日本也曾进行过一些鸟粪开采和渔业活动。仲裁庭得出结论,这种短期使用并不构成稳定社区的居住,历史上的经济活动仅具有采掘性。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南沙群岛中的任何地物均无法生成延伸的海洋区域。仲裁庭还裁定,南沙群岛不能作为一个整体集体生成海洋区域。仲裁庭认定中国主张的地物均无法生成专属经济区,因此认为,无需划定海洋边界,即可宣布某些海域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因为它们与中国可能拥有的任何海洋权利不重叠。

中国活动的合法性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仲裁庭指出,部分区域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并裁定中国侵犯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具体表现为:(a) 干扰菲律宾的渔业和石油勘探;(b) 建造人工岛;以及 (c) 未能阻止中国渔民在该区域捕鱼。仲裁庭还裁定,菲律宾渔民(与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拥有传统捕鱼权,而中国通过限制进入该区域干涉了这些权利。仲裁庭还裁定,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物理阻碍,构成了非法的严重碰撞风险。

对海洋环境有害

仲裁庭考量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进行大规模填海造陆和建造人工岛屿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裁定中国已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违反了其维护和保护脆弱生态系统以及枯竭、受威胁或濒危物种栖息地的义务。仲裁庭还裁定,中国当局明知中国渔民在南海大规模捕捞濒危海龟、珊瑚和大砗磲(其捕捞方式已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却未履行制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加剧争端

最后,仲裁庭审议了中国自受理本案以来的活动是否加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仲裁庭认定,其无权审议菲律宾海军舰艇与中国海军及执法船只在仁爱礁对峙事件的影响,并裁定该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因此不属于强制解决范围。然而,仲裁庭也认定,中国近期大规模填海造地和人工岛建设不符合《公约》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造了大型人工岛,并破坏了构成双方争端一部分的南海岛礁自然状况的证据。

法院判决的详细摘要如下。

该仲裁庭于2013年6月21日根据《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序成立,旨在裁决菲律宾提交的争端。仲裁庭由加纳法官托马斯·A·门萨、法国法官让-皮埃尔·科特、芬兰法官斯坦尼斯拉夫·帕夫拉克、荷兰教授阿尔弗雷德·HA·松斯和德国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组成。托马斯·A·门萨法官为仲裁庭庭长。常设仲裁法院担任仲裁程序的登记处。

有关此案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www.pcacases.com/web/view/7,包括管辖权裁决、程序规则、先前的新闻稿、法院诉讼程序和照片。程序令、菲律宾提交的材料和仲裁庭专家报告将在适当时候发布,仲裁庭裁决的非正式中文译本也将发布。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裁决及菲律宾诉求摘要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中菲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宾请求就涉及中菲在南海关系的四个问题作出裁决。首先,菲律宾请求就双方在南海的权利义务来源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对中国在所谓“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作出裁决。其次,菲律宾请求就中菲双方均主张拥有主权的某些地物是否根据《公约》被恰当地定义为岛屿、岩礁、低潮高地或水下浅滩作出裁决。这些地物在《公约》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们可能享有的海域范围。第三,菲律宾请求就中国在南海的某些行动是否违反《公约》,即干扰菲律宾行使《公约》赋予的主权权利和自由,以及中国是否通过其捕鱼和建筑活动损害了海洋环境作出裁决。最后,菲律宾寻求裁决,确定中国自仲裁开始以来的某些行动,特别是其在南沙群岛的大规模填海造地和人工岛建设,是否加剧和复杂化了争端。

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不接受且不会参与仲裁程序。中国已在外交照会、2014年12月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简称“《中国立场文件》”)、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致仲裁庭成员的信函以及多次公开声明中重申了这一立场。中国政府已明确表示,上述声明和文件“均不得解读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仲裁程序”。

公约载有两项条款,处理当事一方反对仲裁庭管辖权并拒绝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况:

(a)《公约》第 288 条规定:“对于某一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发生争端时,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作出裁决解决。”

(b)《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

“当争端一方未出庭或未进行申辩时,另一方可请求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一方缺席或未进行申辩并不构成仲裁程序的障碍。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不仅必须查明其对该争端拥有管辖权,而且必须查明该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有充分依据。”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仲裁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证明其拥有管辖权,且菲律宾的诉求“在事实和法律上充分成立”。在管辖权问题上,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的非正式沟通视为对管辖权的异议,并于2015年7月7日至13日单独举行了一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听证会,在听证会前和听证会期间就管辖权问题向菲律宾进行了质询,其中包括中国非正式沟通中可能未提及的问题,并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管辖权裁决”),裁定部分诉求为仲裁庭拥有管辖权,其他诉求则与实体问题一并审议。

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通过以下方式检验菲律宾诉求的真实性:要求菲律宾提交补充书面陈述;于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举行实体听证会;在听证会前和听证会期间就菲律宾的各项主张进行质询;任命独立专家就技术问题向仲裁庭提交报告;从英国水道测量局、法国国家图书馆和法国国家海外档案馆的档案中获取南海历史记录和水文测量数据,并将这些文件与其他公开来源的相关文件提供给仲裁庭各方征求意见。

2. 各方立场

菲律宾在该案中提出了15项诉求,请求法院裁定:

1)中国与菲律宾一样,在南海享有的海域范围不能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或《公约》)允许的范围;

2)中国对南海所谓“九段线”内海域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违反了《公约》,由于这些权利超出了《公约》赋予中国的海域地理和实质界限,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3)黄岩岛无权拥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4)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均为低潮高地,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也不是能够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地物;

5)美济礁和仁爱礁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是低潮高地,不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但其低潮线可用来确定测量南伊特岛和辛考岛领海宽度的基线;

7)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得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8)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

9)中国未能阻止其国民和船只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其行为违法;

10)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的传统捕鱼活动,阻止他们谋生;

11)中国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保护和保全黄岩岛和仁爱礁海洋环境的义务;

12)中国在万庆礁的占领和建设活动:

(a)违反《公约》有关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违反了中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并且

(c)构成违反《公约》的非法侵占企图行为;

13)中国以危险的方式操作执法船,与在黄岩岛附近作业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风险,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14)自2013年1月仲裁开始以来,中国通过以下行动加剧和扩大争端:

(a)干涉菲律宾在仁爱礁及其邻近海域的海洋权利;

(二)阻止驻扎在仁爱礁的菲律宾军队轮换和补给;

(c)威胁驻扎在仁爱礁的菲律宾军队的健康和生命;

15)中国必须停止进一步的非法主张和行动。

关于法院的管辖权,菲律宾请求法院宣布菲律宾的诉求“完全在法院的管辖权和职权范围内”。

中国不接受、未参与该诉讼,但表明了“仲裁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立场。中国在其立场文件中提出了以下论点:

- 本案性质为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 中国和菲律宾已根据双边协议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同意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了其国际法义务;

- 即使假设本案事项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这些问题也是两国海洋划界进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符合中国2006年根据《公约》作出的声明的背景,该声明将海洋划界争端排除在强制仲裁或其他强制争端解决机制之外;

尽管中国没有针对菲律宾的大部分诉求发表正式声明,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试图根据公开声明和外交信函来确定中国的立场。

三、法院关于管辖范围的裁定

仲裁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在管辖权问题可确定为初步问题的范围内)和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在管辖权问题与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交织的范围内),均已考量其管辖权范围以审理菲律宾的诉求。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也纳入并重申了其在管辖权裁决中作出的管辖权裁定。

为了完整起见,法院在两起判决中关于管辖权的裁定在此一并总结。

a. 初步问题

仲裁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审议了一系列与其管辖权相关的初步问题。仲裁庭指出,菲律宾和中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公约》不允许任何国家将自己排除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外。仲裁庭裁定,中国未参与仲裁程序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且仲裁庭是根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组成的,该附件七规定了即使在任何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也可以设立仲裁庭的程序。最后,仲裁庭驳回了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论点,并裁定单方面启动仲裁程序本身不能被视为滥用《公约》。

b. 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存在争端

法院在管辖权裁决中考虑了当事方的争端是否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这是诉诸《公约》机制的条件。

仲裁庭驳回了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论点,即双方的争端关乎领土主权,因此与《公约》无关。仲裁庭承认双方存在关于南海岛屿主权的争端,但裁定菲律宾提交仲裁的问题不涉及主权。仲裁庭认为,无需为了审议菲律宾的诉求而隐性地就主权问题作出裁定,这样做也不会推进任何一方对南海岛屿的主权主张。

仲裁庭还驳回了中国立场文件中提出的论点,即双方的争端实际上是关于海洋边界划定的,因此根据《公约》第 298 条以及中国于 2006 年 8 月 25 日根据该条作出的声明,争端不属于争端解决范围。仲裁庭指出,关于一国是否对某个海洋区域拥有权利的争端与在重叠区域划定海洋区域是截然不同的事项。仲裁庭指出,海洋权利等问题通常在边界划定中得到考虑,但也可能出现在其他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因此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关于这些问题中的每一个争端都可以被视为关于海洋边界划定的争端。

最后,仲裁庭裁定,菲律宾的诉求反映了与《公约》相关的争端。仲裁庭强调:(a) 与《公约》与其他权利(包括任何中国“历史性权利”)相互作用相关的争端,即与《公约》相关的争端;(b) 鉴于中国未表明立场,争端的存在可从一国的行为或沉默推断出来,因此必须客观地考虑这一问题。

c. 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参与

仲裁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考量了其他对南海岛屿提出主权主张的国家未参与仲裁是否会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构成阻碍。仲裁庭裁定,其他国家的权利不构成“裁决的标的”——第三方被视为不可或缺的标准。仲裁庭进一步指出,越南于2014年12月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声明,其中表示“毫无疑问,仲裁庭对此案拥有管辖权”。仲裁庭还指出,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管辖权听证会,且没有任何国家主张其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仲裁庭在其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指出,其已收到马来西亚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的普通照会,其中重申了马来西亚在南海的各项主张。仲裁庭将其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认定与马来西亚主张的权利进行了比较,并重申了其裁定:马来西亚并非不可或缺的当事方,且马来西亚在南海的利益并不妨碍仲裁庭考虑菲律宾的诉求。

d. 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在其管辖权裁决中,法院考虑了《公约》第 281 条和第 282 条的适用性,如果一国同意使用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这两条可能会阻止该国使用《公约》规定的机制。

仲裁庭驳回了中国在其立场文件中提出的论点,即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排除了菲律宾提起仲裁的权利。仲裁庭认为,《宣言》是一项政治性、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并未规定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未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因此并未限制仲裁庭根据第281条或第282条行使的管辖权。仲裁庭还考虑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菲律宾和中国关于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一系列联合声明,并得出结论,这些文书均不构成排除菲律宾提起仲裁的协议。

仲裁庭还认定,在菲律宾提起仲裁之前,双方已根据《公约》第283条的要求就争端的解决交换了意见。仲裁庭认为,菲律宾与中国的外交通信记录已满足这一要求,菲律宾在记录中表示倾向于多边谈判,包括其他南海沿岸国家的参与,而中国则坚持只应考虑双边谈判。

e. 管辖权的例外和限制

仲裁庭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审议了菲律宾关于中国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的诉求是否受到《公约》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所有权”争端管辖权排除条款的影响。仲裁庭审查了“历史性所有权”一词在海洋法中的含义,并裁定其指对海湾和近岸水域的历史性主权主张。在审查了中国在南海的主张和行为后,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主张对“九段线”内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但并未主张对南海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因此,仲裁庭认为其有权审议菲律宾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诉求以及中菲之间的“九段线”问题。

仲裁庭在其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还审议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第298条关于海洋边界划定争端管辖权排除的影响。仲裁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得出结论,菲律宾的诉求与边界划定无关,但指出菲律宾的若干诉求取决于某些区域是否构成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仲裁庭裁定,只有当中国不拥有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潜在权利时,仲裁庭才能考虑这些诉求,并推迟就管辖权作出最终裁定。仲裁庭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考量了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岛礁和岛屿的证据,并得出结论,这些岛礁和岛屿均不具备产生专属经济区的能力。由于中国在南沙群岛不拥有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潜在权利,仲裁庭裁定,菲律宾的诉求并不依赖于先前的边界划定。

仲裁庭在其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还审议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第298条中关于专属经济区执法活动争端管辖权例外条款的影响。仲裁庭指出,第298条中的例外条款仅适用于菲律宾的诉求涉及中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执法活动的情况。然而,由于菲律宾的诉求涉及发生在菲律宾自身专属经济区或领海内的事件,仲裁庭裁定第298条不构成其管辖权的障碍。

最后,仲裁庭在其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考量了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受到第298条关于军事活动争端管辖权排除的影响。仲裁庭裁定,菲律宾海军陆战队在仁爱礁与中国海军及执法部队的对峙构成军事活动,并裁定其对第14(a)-(c)号诉求缺乏管辖权。仲裁庭还考量了菲律宾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的填海造陆和人工岛屿建设是否构成军事活动,但指出中国曾多次强调其活动的非军事性质,并在最高层声明不会将其在南沙群岛的存在军事化。鉴于中国一再声明相反,仲裁庭裁定其不认为这些活动构成军事活动。因此,法院得出结论,第298条并不妨碍法院的管辖权。

四、法院对菲律宾诉求实质的裁决

a. “九段线”与中国对南海海域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审议了中国“九段线”的有效性,以及中国是否对超出《公约》所规定海域范围的南海资源拥有历史性权利。

仲裁庭审查了《公约》的历史及其与海区相关的规定,并得出结论认为,《公约》旨在全面分配各国对海区的权利。仲裁庭指出,在设立专属经济区的谈判中,对资源(尤其是渔业资源)的既有权利问题已得到认真考虑,一些国家也曾表示希望保留新区域的历史性捕鱼权。然而,这一观点被驳回,《公约》的最终文本仅赋予其他国家有限的专属经济区捕鱼权(在沿海国无法捕捞其全部渔获物的情况下),并未赋予其他国家任何石油或矿产资源的权利。仲裁庭认定,中国对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中关于权利和海区的详细划分不符,并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中国对南海水域的资源拥有历史性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因《公约》生效而失效,因为它们与《公约》的海区体系不相符。

仲裁庭还审查了历史记录,以确定中国在《公约》生效前是否对南海资源拥有历史性权利。仲裁庭指出,有证据表明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历史上曾利用过南海岛屿,尽管仲裁庭强调其无权裁定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然而,仲裁庭裁定,在《公约》生效前,领海以外的南海水域在法律上属于公海,任何国家的船只均可在公海自由航行和捕鱼。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在南海水域的历史性航行和捕鱼活动代表的是公海自由,而非历史性权利,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南海水域行使过专属控制或阻止其他国家开发其资源。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就像菲律宾和中国一样,中国在“九段线”以内的海域主张超过《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历史性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b. 东海结构物的监管

仲裁庭在 2016 年 7 月 12 日的裁决中审议了南海岛礁的地位以及中国根据《公约》可能主张的海洋权利。

仲裁庭首先对中国主张的某些岛礁在高潮时是否高于水面进行了技术评估。根据《公约》第13条和第121条,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有权享有至少12海里的领海,而在高潮时淹没的岛礁则无权享有海洋区。仲裁庭指出,南海许多岛礁因近期的填海造地和建筑活动而遭到严重改变,并回顾说《公约》根据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了分类。仲裁庭任命了一位水文专家协助评估菲律宾的技术证据,并在评估这些岛礁时主要参考了档案材料和先前的水文评估。仲裁庭同意菲律宾的观点,即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是高潮高地,而渚碧礁、东门礁、美济礁和仁爱礁在其自然状态下则淹没在海水中。然而,仲裁庭不同意菲律宾对南薰礁(北)和凯南礁地位的认定,认为这两个礁都是高潮高地。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主张的岛礁是否能够产生12海里以外的海洋区域。根据《公约》第121条,岛屿可产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认为,该条款与沿海国管辖权扩展至专属经济区的设立密切相关,旨在防止小岛礁产生大片海洋区域,从而侵占有人居住领土的海洋区域或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公海和海床。仲裁庭对第121条进行了解释,并得出结论:岛礁对海洋区域的权利取决于:(a) 该岛礁的客观容量;(b) 在自然条件下,该岛礁能否维持(c) 稳定的人类社会,或(d) 不依赖外部资源且非纯粹采掘性质的经济活动。

仲裁庭认定,南沙群岛的许多岛礁目前由一个或多个沿海国控制,这些国家在岛上建造了设施并派遣人员驻守。仲裁庭认定,南沙群岛的现代存在依赖于外部资源和支持,并且许多岛礁已被改造以提高其宜居性,包括通过填海造地和建造海水淡化厂等基础设施。仲裁庭得出结论,许多岛礁上存在政府人员并不能证明其在自然状态下具备维持稳定人口的能力,并认为历史上的居住或经济生活证据与这些岛礁的客观承载能力更为相关。在审查历史记录时,仲裁庭认定,南沙群岛历史上曾被来自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小群渔民使用,并且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几家日本鸟粪开采和渔业公司在那里活跃。仲裁庭认定,渔民对这些岛礁的临时使用并未导致形成稳定的社区,且所有历史经济活动均具有采掘性质。因此,仲裁庭认定,南沙群岛所有高潮位岛礁(例如太平岛、中业岛、边拉克岛、南沙岛、东礁和西礁)在法律上均为“岩礁”,不构成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仲裁庭还得出结论认为,《公约》并未规定南沙群岛等一组岛屿将作为单一实体产生海洋区域。

c. 中国在东海的行动

2016 年 7 月 12 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审议了中国在南海采取的许多行动在《公约》下的合法性。

仲裁庭裁定美济礁、仁爱礁和礼乐滩为水下地物,构成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且不与中国可能拥有的任何海域重叠,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公约》明确赋予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内海域的主权权利。仲裁庭裁定,事实上,中国 (a) 干涉菲律宾在礼乐滩的石油勘探;(b) 故意禁止菲律宾船只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捕鱼;(c) 保护中国渔民在菲律宾美济礁和仁爱礁的专属经济区捕鱼,且未阻止其捕鱼;以及 (d) 未经菲律宾同意在美济礁建造设施和人工岛屿。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侵犯了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黄岩岛的传统捕鱼权,并得出结论:菲律宾、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一直在黄岩岛捕鱼,并拥有该地区的传统捕鱼权。由于黄岩岛在涨潮时高于水面,因此它享有领海,其周围水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而且传统捕鱼权并未因《公约》而失效。尽管仲裁庭强调其并非在裁决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仲裁庭裁定,中国在2012年5月后阻止菲律宾渔民进入黄岩岛,违反了尊重菲律宾渔民传统捕鱼权的义务。然而,仲裁庭也裁定,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公民在黄岩岛捕鱼,仲裁庭也会就中国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得出同样的结论。

仲裁庭还审议了中国行为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为此,仲裁庭得到了三位独立珊瑚礁生物学专家的协助,他们评估了现有的科学证据和菲律宾的专家报告。仲裁庭裁定,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进行的大规模填海造陆和人工岛屿建设,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并违反了《公约》第192条和194条规定的维护和保护脆弱生态系统以及枯竭、受威胁或濒危物种栖息地的义务。仲裁庭还裁定,中国渔民在南海大规模捕捞海龟、珊瑚和大砗磲等濒危物种,其捕捞方式已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仲裁庭裁定,中国当局知晓这些行为,但未根据《公约》履行应尽义务予以阻止。

最后,仲裁庭审议了2012年4月和5月中国执法船两次在黄岩岛试图阻挠菲律宾船只接近或进入黄岩岛的行为的合法性。仲裁庭在一位独立航行安全专家的协助下,审查了菲律宾船只官员提交的书面报告以及菲律宾提供的航行安全专家证据。仲裁庭认定,中国执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宾船只,并试图近距离越过其前方,造成相当大的碰撞风险,并对菲律宾船只和人员构成危险。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违反了其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航行安全公约》第94条承担的义务。

d. 加剧双方之间的争议

仲裁庭在 2016 年 7 月 12 日的裁决中审议了中国自仲裁开始以来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进行的大规模填海造地和人工岛屿建设是否加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仲裁庭回顾,争端解决机制的各方有义务避免加剧或延长有关争端问题的争端。仲裁庭裁定,中国 (a) 在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低潮高地美济礁建造了一个大型人工岛;(b) 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了永久性和不可挽回的损害;以及 (c) 永久性地破坏了岛礁自然状况的证据。仲裁庭得出结论,中国在仲裁未决期间违反了避免加剧或延长双方之间争端的义务。

e. 双方未来行为

最后,仲裁庭考虑了菲律宾提出的声明请求,即中国今后应尊重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并履行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就此,仲裁庭指出,菲律宾和中国均已多次承认《公约》及其在确定和规范其行为方面的一般诚信义务。仲裁庭认为,本案争端的核心不在于中菲两国侵犯对方合法权利的意图,而在于双方对各自在《公约》下在南海水域的权利有着根本不同的理解。仲裁庭回顾了国际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即不能推断出“恶意”,并指出附件七第11条规定“裁决……争端各方应予以遵守”。因此,仲裁庭认为无需作出任何进一步的声明。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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