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税务债务的提案

August 11, 2016 20:03

(Baonghean.vn)——8月11日,税务总局通报了关于取消债务、减免税务债务、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等纳税人情况。这是财政部关于消除困难和障碍、促进业务发展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决议草案中的重要内容。

据此,税务总局表示,建议对2014年1月1日前确实解散、破产或停业的企业和组织免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确实解散、破产或停业的企业和组织冻结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同时,免除2014年1月1日前已停业经营的商户和个人的税款欠缴、滞纳金和罚款,冻结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停业经营的商户和个人的税款欠缴、滞纳金和罚款。

Tổng cục Thuế đề xuất xóa nợ tiền thuế, tiền chậm nộp, tiền phạt đối với doanh nghiệp, tổ chức thực tế đã giải thể, phá sản hoặc bỏ kinh doanh (Ảnh minh họa)
税务总局提议免除已实际解散、破产或停止营业的企业和组织的税务债务、滞纳金和罚款(插图)

税务总局在解释提出免除税务债务建议的原因时表示,为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困难,建议和选择免除债务和清偿税务债务的对象,是在总结和评估过去税务债务免除执行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的。税务机关已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真审查了建议提出的对象。

从近期税务债务清偿的现实情况看,上述三起案件中关于税务债务取消的法律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经营情况,并未解决存在无法追回的税务债务问题,尤其是在2013年12月31日及之前经济出现诸多不利波动的时期。

具体来说,许多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家预算支付,或者有国家预算资金来源但尚未支付,因此他们没有资金来源按时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需要缴纳滞纳金。这导致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不公平:企业欠税并被收取滞纳金,但国家预算不会在企业逾期缴纳税款时收取利息。

或者很多纳税人经营亏损,很多情况下资不抵债、停业,甚至解散、破产,但未履行正确的解散、破产程序。对于在资不抵债、解散、破产前产生的税款(税务机关已按规定采取一切强制措施但尚未征收),在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解散、破产期间,按0.05%/天(18.3%/年)的税率加收滞纳金,税率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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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欠税企业资产被没收(插图)

税务总局局长裴文南表示,债务免除和税务减免并不存在只针对国有企业、不影响企业、不公平的情况。因为,此次债务免除和税务减免的所有对象都将一视同仁,秉持确保各经济成分平等的原则;确保非歧视原则,符合国际惯例和越南签署和参与的国际承诺。因此,债务免除和税务减免的对象包括所有经济成分的所有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的提议,纳税人的欠税、滞纳金和罚款总额为7.963万亿越南盾,而不是最近媒体报道的15万亿越南盾。

其中,针对实际解散、破产、停业的企业,拟减免债务金额为6.731万亿越南盾。该减免措施是针对这些企业面临困境而临时免除滞纳金,而非取消债务。对于拖延缴纳税款和故意挪用国家税款的,将依法严格处理。

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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