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匪用枪射伤公社警察耳朵
(Baonghean.vn)- 一次交通事故后,Hai 和 Duong 发生争斗,并在公社警察前来干预时用枪击中了他的胸部和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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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庭审中 |
9月26日,省人民法院对陈文海(1977年生),居住于归合县周禄乡莫村的犯罪嫌疑人、阮文香(1977年生),居住于归合县归合镇的犯罪嫌疑人,以“谋杀”和“非法持有军用武器”的罪名进行一审刑事审判;对阮廷仲(1995年生),居住于归合县周光乡的犯罪嫌疑人,以“抗拒执行公务”的罪名进行一审刑事审判。
2015年1月22日晚7点左右,阮文香(Nguyen Van Huong)和陈文海(Tran Van Hai)驾驶两辆摩托车,从周鸿(Chau Hong)运送锡矿石前往归合镇(Quy Hop)。到达周强乡时,海的摩托车与住在周强乡的孔(Cong)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海摔倒在路上。海咒骂孔,并扇了他两巴掌。孔的朋友出手阻止后,海掏出枪威胁另外两人,迫使他们逃跑。
接到消息后,周强乡警察赶到现场。Hai朝周强乡常驻警察Mac Van Dung的胸部开了一枪,然后将枪交给了Huong。Dung受了伤,但仍试图制服Huong,结果被此人射中耳朵一枪。
枪杀阮勇后,阮香和阮海逃走。阮廷仲不顾乡警的反对,前往现场抢回阮香和阮海的车和锡矿石,因为锡矿石是案件证据。
义安省法医中心的结论是,在检查时,莫文勇的健康受损率为1%。刑事技术部门的结论是,海和香使用的枪支是自制左轮手枪,发射5.6x15.5毫米子弹。该枪仍然可以使用,并且具有与军用武器相似的特征。送检的3颗子弹是运动子弹。当用于人体时,上述枪支的子弹可能会造成伤害(死亡或受伤)。
阮文香和陈文海因“谋杀”和“非法持有军用武器”被起诉。
庭审中,阮文香、陈文海二人均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谋杀罪。但根据侦查结果、被害人证言、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现场的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定,以“谋杀”罪起诉二人,人正其罪。
综合考虑加重和减轻情节,审判小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文海8年有期徒刑,阮文香7年有期徒刑。陈文海和阮文香因“非法持有军用武器”罪各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阮廷仲因阻挠执行公务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阮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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