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和撰稿人成为“蠕虫”
(Baonghean)——作为越南革命报刊的创始人,胡志明主席曾要求记者明确目标读者,新闻界的使命是服务人民;在批评坏的、错误的、落后的事物的同时,也要为树立公众对真理、对法律的严格性的信心做出贡献……然而,回顾近年来的新闻活动,有不少记者和合作者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损害了社会的信任。
记者、合作者勒索……
2016年11月7日,安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报社法律报》三名记者及合作者向企业和组织勒索钱财的案件,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震动”,严重影响了记者和通讯员的形象。
这三名受试者包括Nguyen Gia Toa(1989年出生,居住在河内市丹芳县新海公社)、潘文泉(1974年出生,居住在安城县和清公社)和裴文全(1980年出生,居住在河内市黄梅县新梅区阮正街)。
其中,Thoa和Quan是同伙;Toan是《护法报》记者。上述人员对Tho Hop公社(Quy Hop)的Thanh Chung合作社、Thanh Son企业和Bao Thanh公社人民委员会(均位于安城县)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这些组织和单位在矿产开采和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2016年4月1日晚,这些人的这些行为被安城县警方当场抓获,当时他们正从Thanh Chung合作社董事长Nguyen Cao Chung手中收取200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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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嘉寿和潘文关在向一家企业勒索钱财时被捕,警方还缴获了大量证据。 |
上述案件已由侦查机关查明:2016年3月底,Thoa与Quan共同掌握了归合县Tho Hop乡非法开采矿产的信息。之后,Thoa撰写了《义安省归合县:尽管有法律,但企业仍肆意瓜分资源》一文。2016年4月1日,Thoa两次接到Nguyen Cao Chung先生(1967年出生,居住在归合县Minh Hop乡)的电话,要求他停止撰写该文章。
然而,Thoa不同意,他将文章发给了Bui Van Toan,并请他帮忙审阅。当天晚上8点左右,Quan来找Thoa,说Chung先生要求他停止写作。Thoa回答说:“如果他这么容易接受,为什么不直接跟我谈?”随后,他同意在安城县与Chung先生见面。同时,他打电话给Bui Van Toan说:“别再发文章了,公司需要。” 2016年4月1日晚上11点45分左右,Chung先生、Thoa和Quan见面。Thoa提出一个条件,如果他停止写作,Chung先生必须给他5000万越南盾来“照顾”老板。当Thoa收到Chung先生预付的2000万越南盾时,他被安城县警方当场抓获。
通过此次事件,侦查机关进一步查明了当事人对Thanh Son企业和Bao Thanh乡人民委员会的敲诈勒索行为。
关于犯罪事实,2016年9月1日,安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刑法》第13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阮嘉寿、潘文君、裴文全提起公诉。经安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阮嘉寿、潘文君、裴文全承认,他们利用担任《护法报》记者和合作者的身份,撰写揭露机关、单位违法行为的文章,并以停止发表文章的条件“交换”金钱。
主审法官宣读的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体现了法律的漠视和鲁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国家和法律保护的组织和企业的财产权,而且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安全,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因此,必须对被告人进行严厉处罚,以达到教育、震慑和预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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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逮捕 Quan 和 Thoa 时查获的证据。 |
威胁设施,要求签订合同
2014年初,在兴原县,一名自称是中央协会报社记者的北方青年,要求与学校领导共事。工作期间,这名“记者”经常大声要求并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社交工作,甚至潜入食堂拍照……与此同时,《义安报》也收到了兴道小学(原名兴道)校长关于类似事件的举报。校长在联系《义安报》之前,询问了一些邻近学校的情况,得知这些学校也曾被这名“记者”“拜访”,并主动提出签订“合同”,要求撰写宣传文章。
经当局直接核实,这名“记者”确实是《湄公时报》的记者。然而,这名“记者”携带的所有个人证件(包括无效的主管部门介绍信和越南记者协会会员证)均不足以使其获得执业资格。事后,当局代表联系并提醒《湄公时报》领导层严格执行《新闻法》的规定,采取措施管理记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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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发展》杂志社的《记者证》和介绍信。 |
义安报还透露,近日,荣市兴平坊兴平中学领导透露,学校刚刚被两名自称来自《治安报》(Tri An)和《治实发进报》(Tri Thuc Phat Trien)两家杂志记者的人员“拜访”。这两名“调查记者”在与学校领导沟通时使用了不恰当的措辞,工作内容也不符合其所属杂志的宗旨和原则,只是含糊地批评了学校的社会化工作……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名人员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
对于HQT,有《Tri Thuc Phat Tri》(首都科学技术协会联盟)副总编辑于2016年8月1日签发的编号为19/PV/TTPT的“记者”证,有效期为1年,至2017年8月1日。对于PVH,《Tri An》电子杂志(越南支援烈士家属协会)于2016年9月21日签发了编号为05/GGT的介绍信,有效期超过3个月,至2016年12月30日。
在介绍信上,《治安电子杂志》主编介绍PVH是一名“调查记者”,被派往“贵机关或单位,为新闻工作搜集资料和文件”。在向他们讲解了《新闻法》的相关规定后,当“记者”们打电话联系时,兴平中学的领导们明确地表达了他们的观点;而这些“记者”们则被吓了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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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中写道:“感谢电子杂志的调查记者。” |
2016年10月和11月,在社交网站上,义安康复医院的事件突然引起众多记者的关注;其中一段视频记录了《越南法律报》几名记者和合作者,他们虽然很年轻,但在执行职务时却存在着不当的记者行为。经调查,自2014年起,康复医院在医疗保险支付记录和账簿上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越南社会保障局已就此事澄清,相关省级机构已指示对每起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最终处理。然而,一位恰巧在医院工作的记者“拿到”了这份文件,然后又“复制”并“分享”给了他的“队友”。
此后,康复医院不断受到“记者”的私人访问,其中一些人发表了“基于信访的调查文章”,指控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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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越报社发放的记者证不符合规定,这名“记者”还因侵占财产被当局逮捕。 |
很难一一列举“记者”、“通讯员”和通敌者在义安省留下的“丑陋”事件。许多县镇领导都对极具冒犯性的新闻活动进行了反思,揭露了部分“记者”、“通讯员”和通敌者缺乏专业素养,道德和生活方式也遭到践踏。
比如,在祥阳县,教师调动的消息是单向的;在昆强县,记者出差擅自长期租用汽车旅馆,离开后打电话要求县领导归还;在安山县和清章县,有些记者和合作者不诚实,以“潜伏”的方式工作,等到快下班时才拍到公社办公室锁门的照片,然后威胁说如果不签宣传合同,他们就要写文章……
《新闻法》第25条规定了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如下: + 记者是在新闻界工作的人员,持有记者证(由信息和通信部 - pv 颁发)。 +记者有权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进行新闻活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外进行新闻活动,在职业活动中受法律保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新闻活动中利用、提供和使用信息...... + 新闻记者的义务:根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如实报道国内外形势;反映人民的正当意见和愿望;维护党的观点、路线、政策、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发现、宣传和保护积极因素;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不得滥用新闻记者的名义进行骚扰和违法行为;对虚假信息、歪曲事实、诽谤或侮辱机关、组织声誉、个人荣誉和尊严的行为予以纠正和道歉;对法律和新闻机构负责人负责其新闻工作内容和违法行为;遵守新闻记者职业道德规定。 |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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