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因错误指控一群年轻人而受到纪律处分

January 10, 2017 19:33

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指控这群年轻人犯有抢劫罪,但平政地方检察官仍然提出起诉,对他们造成了不公正的对待。

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刚刚对检察官 Mai Hoan Dong(平政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警告处分,原因是他在对一群年轻人的抢劫案起诉中给予了错误定罪。

董先生是直接经手此案的检察官,由黎圣宗先生(原县人民检察院副院长)领导,黎圣宗先生因对阮文赞先生(新潮饭店老板)的错误起诉和阮文璧先生的鸭舍案而被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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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向被告人宣读了中止审理此案的决定。图片:TG

平政县警察局此前的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12月5日晚,Ong Van Set、Khuu Khanh Sy(34岁,均来自朔庄)、Tran Van Uong(27岁)和Den四人上班喝酒时互相邀约到Tran Dai Nghia街拦截路人的车辆并抢劫他们的财物。

后来,一位名叫Quyen的年轻人开车带着女友路过,看到了这群人。他担心被抢劫,于是掉转车头,前往民兵哨所报案。Le Minh Xuan乡的警察和民兵赶到现场,当场逮捕了Uong和Sy,并带他们去作案记录;Set和Den则逃之夭夭。

Uong和Sy因抢劫罪被起诉,但两人都坚称自己无罪,称当时他们刚喝完酒,正要去洗手间。由于路上空无一人,天色昏暗,当他们遇到Quyen先生时,吓坏了,大喊“抢劫犯”,并报了警。

经多次请求补充调查后,平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判处吴某和施某1年7个月零9天监禁(相当于羁押时间)。吴某提出上诉后,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推翻了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赛特随后也被捕。

人民检察院继续对这群年轻人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抢劫罪,但法院又两次退回案卷,且受害人均不在场。

2016年12月13日,平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王、塞、施三人提起中止起诉,理由是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他们犯有抢劫罪。该院请求三人居住地地方当局恢复这三名年轻人的合法权益。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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