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司机因在罗桥撞上摩托车造成 3 人死亡而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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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司机赖某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3人死亡,被依法起诉。

2月7日上午,社会治安犯罪侦查局(PC45 - 省警察局)副局长高英红中校表示,该局已决定对范文莱(42岁,居住于荣市雄禄乡)因违反道路车辆驾驶规定提起公诉,并暂时拘留4个月,依据《刑法》第20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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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ện trường vụ tai nạn. Ảnh: Huy Thư
事故现场。图片来源:Huy Thu

此前,2月1日下午1点左右,在Ro桥(Thanh Chuong郡)上,范文莱先生驾驶的37C-062.02号牌卡车与武文静先生(32岁,居住在Thanh Chuong郡Thanh Duong乡)驾驶的摩托车之间发生了一起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

据悉,当时,武文静先生(32岁,居住于Thanh Chuong县Thanh Duong乡)驾驶一辆Atila牌摩托车,载着阮氏春女士(60岁,生母)及其夫人魏氏惠(30岁)和儿子武文辉(3岁)从Ro桥前往46号国道。当摩托车在桥上行驶时,突然被对面驶来的一辆1.5吨重的卡车迎面撞上,并侵占了车道。

猛烈的撞击导致摩托车上四分之三的受害者飞过桥栏杆,坠落至桥下15米以上的地面。Xuan女士和Hue女士当场死亡。Tinh先生和他的儿子伤势严重,被送往急诊室。然而,由于伤势过重,Huy也在当天去世。Tinh先生不得不截肢。

警方记录显示,赖某驾驶的酒精浓度超标(呼气中酒精含量0.37毫克/升)。事故发生后,赖某驾驶到Thanh Chuong区警察局报案。

1999年《刑法》第202条规定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罪,具体如下:

“1. 任何人驾驶道路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他人生命损失或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财产的,将被处以五百万至五千万越南盾的罚款,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至五年监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a) 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或驾驶证的;

b) 醉酒或受到其他强烈兴奋剂影响时;

c) 造成事故后逃逸以逃避责任或者故意不救助受害人;

d) 不遵守交通管制或指挥人员的命令

d) 造成非常严重后果。

3.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及时制止,可能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5.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某一职务、从事某一职业或者从事某些工作一至五年。”


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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