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察长在 18 个月内任命了 48 起案件

February 24, 2017 08:1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政府监察长任命了 15 起部级及同等级别案件,33 起处级案件。

内政部通过政府监察局对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领导和管理职务任命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根据近日公布的结论,政府监察长决定任命48人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其中司级及同等职级15人,处级33人;调任同级9人,其中司级及同等职级8人,处级1人;重新任命21人,其中司级及同等职级16人,处级5人;将4人的领导职务任期延长至退休年龄。

据内政部介绍,有1件调任决定未明确任期;3件重新任命决定的发布时间晚于公务员录用使用管理规定。

此外,还有2起同级调任、在2个单位任职超过代表名额的情况。

关于调任中央市民接待委员会副主任一职,根据政府监察院的报告,由于工作特殊性和复杂性,中央市民接待委员会已报请主管部门增设1名副主任,主管胡志明市党和国家中央市民接待办公室工作。

至于调任二局副局长一职,是为了做好政府监察党代会的人事安排准备工作(2015年12月调任,2016年3月调任其他机关)。

内政部建议政府监察长指示审查和总结调动、任命和重新任命程序执行中的局限性和缺陷,以便今后一段时期内克服和遵守规定;不再对已经按规定配备足够代表的单位进行任命(包括同级调动)。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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