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部正式加强博士培训
教育培训部刚刚正式颁布了《博士学位招生与培养规定》。
新规定增加了培养机构对研究生管理的责任、论文评议委员会的责任、导师的责任以及研究生在论文内容和质量受到投诉时的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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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培训候选人必须是发表在科学期刊或会议论文集上与预期研究领域相关的 01 篇文章或报告的作者…… |
博士招生每年可举行一次或多次。
该条例旨在提高我国博士培养质量,为与区域乃至世界博士培养接轨创造条件;促进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各学校、各行业的具体情况自主发展;加强博士培养全过程的问责制、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社会、用人单位和员工对毕业后博士培养的质量产生信任。
因此,新规章制度结构简洁,为框架性规定(最低限度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博士生培养单位必须制定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详细规定,对每个培养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但不得低于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以保证制度的一致性,确保各培养单位在选拔、培养和授予博士学位方面的“名声”。
新规在考生、研究生、讲师、指导教师、招生录取、培养组织流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延期、考核和授予学位等方面的规定较原规章制度均有变化,为培养机构和主管部门在行政改革方向上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培养过程创造了条件。
根据政府总理2016年3月17日第418/QD-TTg号决定批准简化一批涉及博士招生和培养工作的行政手续的方案,减少许多繁琐的程序、正式的规定,尽量减少行政手续。
新规定除了规定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招生方式(考试、选拔或两者结合)或每年组织一至多次博士招生外,还对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讲师、导师的外语水平、能力证明、科研经历等要求较以往有所改进。
博士生必须在ISI-Scopus期刊列表中的科学期刊上发表其论文的研究成果。
本规定将外语确定为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支撑工具,要求研究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尤其是英语),以保证在学习、科研和完成论文过程中能够查阅、参考外文文献。
此外,规定还要求研究生在论文通过专业单位审核前,须将论文研究成果发表在ISI-Scopus收录的科学期刊、国际同行评议会议论文集或国外同行评议科学期刊上报告。
对于讲师和指导老师的标准,新规定规定,博士生培养项目课程的讲师,须主持过或者正在主持基层以上科技任务,或参与过部级以上科技任务;指导老师,须主持过或者正在主持基层以上科技任务。
导师的科学研究证据还必须证明其是发表在ISI-Scopus期刊列表中的期刊或国外出版社发行的ISBN代码的参考书章节或国际同行评审会议论文集上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作者。
条例还规定,独立导师必须是培养机构的常任工作人员,或与培养机构签订教学或科研合同的外国科学家或在国外工作的越南科学家。每位研究生最多可有两名导师,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培养机构的常任讲师或研究员。在联合指导的情况下,对主要导师和辅助导师的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新规定中博士生培养总时长按照《高等教育法》规定,符合政府总理2016年10月18日第1981/QD-TTg号决定批准的国家教育体系框架,确保博士生完成最低学业,产出标准达到政府总理2016年10月18日第1982/QD-TTg号决定批准的国家资格框架第8级。
博士生培养采用正规教育形式组织,博士生须自获得博士研究生认定决定之日起24个月内,在培养机构完成至少12个月的连续全日制学习。
为了确保希望攻读博士学位的个人有时间进行专业和外语准备,并且博士培养机构必须有方向地投资于确保质量的条件(在设施和人力资源方面)以实施上述变化,新的博士培养条例有一个过渡条款,分两个阶段规定了导师和博士生的国际出版路线图:
自该法规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于高度一体化的行业以及受越南特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因素影响的行业,该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丹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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