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摄影器材征求意见稿:别再“束缚”记者的手脚了!

April 8, 2017 15:34

公安部正在就一项规范用于录音、拍照和定位的伪装设备及软件交易条件的法令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包含一些条款,可能限制记者在录音、拍照等情况下进行工作和调查的权利。

Phóng viên bí mật ghi hình “cò” mua vé tàu (bìa trái) ở khu vực ga Sài Gòn.
记者在西贡车站附近秘密拍摄了一名“经纪人”购买火车票的场景(左图)。

许多风险应该被禁止

据公安部介绍,近年来,伪装成录音、拍照、定位等设备及软件的经营情况十分复杂,引发社会强烈不满,对国防安全、社会秩序构成诸多隐患。公安部在国家安全秩序管理中发现多起主体使用伪装成录音、拍照、定位等设备及软件的案件。

一个典型案例是越南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越宏公司)公开宣传Ptracker软件产品并监控超过14000个手机账户,允许对象租用越宏公司的Ptracker软件服务来秘密拍摄、拍照、录音通话和非法定位手机......

此外,公安部还发现至少有 24 个个人和组织公开宣传、交易与越南贸易公司类似的设备和提供类似的服务。

草案明确,从事用于记录、拍照、定位的伪装设备及软件的经营活动,包括:制造、组装、运输、储存、买卖、租赁、修理用于记录、拍照、定位的伪装设备及软件,属于有条件的经营活动,须持有公安部或者国防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有序经营资格证书。

允许经营用于记录、拍照、定位的伪装设备及软件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公安部所属企业、为人民军队服务的国防部所属企业、经公安部书面批准的非公安部、国防部所属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草案规定:“只有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职责的机构才可以使用伪装设备及录音、拍照、定位软件,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预防犯罪和国防任务服务”。

该草案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记者使用录音和摄影设备可能会受到限制。实际上,许多调查记者不得不“扮演角色”,使用隐藏或伪装的摄像机和录音设备来收集报道所需的信息。

业务管理,而非使用管理

4月7日,越南记者协会常务委员、检查委员会主任、记者潘友明在评论上述法令草案时表示,2016年新闻法(修正补充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法令和细则文件不得有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条款。

“对于记者和新闻工作者来说,调查性新闻报道需要使用录音和摄影设备。很多情况下,这些设备必须保密,因此需要进行伪装。如果规定只有专门机构才能使用这些设备,这将无意中限制新闻媒体的运营权。” 友明先生说道。

越南发展传播研究中心(RED)主任陈一明也分析称,该法令草案存在逻辑矛盾。因为政府只责成公安部起草法令,负责管理设备的投资和经营,但并未责成公安部负责设备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对象、用途)。

同时,草案中也有一些条款提到了用户。此外,仅仅引用越通社的违法行为来笼统地指责非法使用这些设备的人,也难以令人信服。

对于新闻界来说,这一限制将极大地影响其迄今为止的专业活动,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揭露负面问题,记者可能会无意中违反法律。

因此,潘友明先生建议修改关于使用伪装录音录像设备的规章草案。“有必要明确扩大适用范围,特别是考虑到新闻业自身的特点,这在本案中必须优先考虑。不仅负面调查,而且正面反映也需要伪装录音录像设备。” 友明先生认为。

不可行

这是河内律师协会庆兴律师事务所 Tran Van Toan 律师对该草案中一些规定的看法。

Toan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录音录像只有经相关机构和个人书面确认录音、录像行为后才能成为证据。所有秘密录制的录音录像均不能作为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项规定没有必要。对于执法部门而言,使用上述伪装设备是打击犯罪的依据,因为它们可以成为调查的信息来源。

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许多高科技设备已经商业化、廉价化,并在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例如,手机摄像头就是服务于日常生活的设备之一,包括用于打击非法行为的设备。服务于人们生活的设备是不允许被禁止的。只有在涉及保护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经济机密等的领域才允许禁止使用。


据 Nguoi Lao Dong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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